檢察院有權利不起訴嗎(檢察院有權利不起訴犯罪嫌疑人嗎)
檢察長可以決定不起訴嗎
可以決定。
檢察院不起訴分為以下幾種:
1。法定不起訴。檢察院審查起訴,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情形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酌定不起訴。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證據不足不起訴。檢察院補充偵查后仍然認為證據不足,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一、公訴案件檢察院可以不起訴嗎?
1、公訴案件檢察院可以不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2、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3、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刑事案件,檢察院會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嗎?
1、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刑事案件,檢察院不一定會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2、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檢察院可能會決定不予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于公訴案件,是由檢察院向法院提出公訴請求。當然,檢察院在審查之后,若是發現刑事案件的犯罪情節輕微,該案件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應當被免除刑罰,那么檢察院一般就會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根據規定此決定應當公開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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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輕傷一級檢察院能否可以不起訴
輕傷一級是可以不起訴要視情況而定:
1、輕傷一級有可能不起訴。輕傷一級在加害人積極賠付、取得受害人諒解等具體的案件情況中檢察院可以不起訴;
2、但如果輕傷達到了刑法評價的范圍,一般會起訴。但被害人不是起訴的主體,如果是公訴案件,被害人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也會起訴。
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2、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
3、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
4、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
綜上所述,輕傷一級有可能不起訴。輕傷一級在加害人積極賠付、取得受害人諒解等具體的案件情況中檢察院可以不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依法不追訴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檢察院在什么情況可以不起訴
法律分析:檢察院不起訴有三種情形:
1、證據不足不起訴: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法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法》第十六條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3、酌定不起訴: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檢察院不批捕,不訴的可能性大嗎
檢察院不批捕,不訴的可能性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檢察院批捕后,案件仍然可能在公安偵查階段,只有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才有決定不起訴權。對于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可以決定不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七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依法不追訴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院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嗎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中,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檢察院可以不起訴嗎
法律分析:可以。檢察院對于移交來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最長是一個半月做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院有沒有免于起訴的權利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起訴和免予起訴都是人民檢察院在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時所作出的決定。但由于兩者適用的條件和性質不同,特別是免予起訴一詞在 刑事訴訟法 修改后已不再使用,所以這兩個概念不能混同使用。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 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 犯罪嫌疑人 不構成犯罪 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決定。由 于免予起訴的取消,對于其適用的對象,則擴充到不起訴中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的 不起訴決定 的適用范圍是: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 已過追訴時效 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 犯罪嫌疑人死亡 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 凡是不起訴的案件.應制作 不起訴決定書 。免予起訴是檢察機關對雖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
法律客觀:
檢察院在什么情況下不起訴不起訴的適用范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于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3、證據不足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里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于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
檢察官可以對案情輕微的案子作出不起訴決定嗎?
檢察院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如果認為犯罪情節輕微,是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的。如果檢察官認為符合不起訴條件,可以在辦案后,向檢察院提出不起訴的建議,經過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最后檢察長簽字批準。
法律分析
不起訴決定是指,在查明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時,所作的決定。實質上是人民檢察院所作的一種終止訴訟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后做出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免予起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只有經過補充偵查后,仍然證據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比如經過補充偵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證據或基本的證據,或者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又無法查證屬實,各種證據之間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結論的等等,都屬于證據不足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醉駕無事故,檢察院能不起訴嗎?
滿足法規要求的醉駕,檢察院是可以不起訴的。
一、醉駕也有分類,情節輕微無危害可免于起訴。
醉駕有對應的判斷及量刑標準,比如血液酒精濃度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為醉駕。對于需要檢察院起訴的醉駕行為,一般是出現了“危險駕駛罪”,如果不是出現了危險駕駛罪的,僅僅是普通的醉駕行為,情節輕微,沒什么危害,就可以不認為是危險駕駛,可以不被起訴。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第十六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怎么判斷情節是否輕微,是否是危險駕駛?
一般是在臨檢的過程中,以警察臨檢的時候,檢測到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準判斷醉駕還是酒駕。再以行駛時所在的路段是繁忙路段還是人少的路段,行駛的時間長還是短,行駛速度是快還是慢,有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有沒有抗拒臨檢甚至沖撞執法人員,有沒有駕駛證,是不是運營車輛,有沒有載人等等,來判斷是否是危險駕駛行為。
比如一個喝了兩杯啤酒的司機,血液檢測剛剛過了80,但是他開車的時候很穩,車速也只是以20-40km/h的速度在行駛,車上更沒有載人,交警查車的時候也非常配合地熄火吹檢測儀,并沒有造成任何傷害。那么交警遇到這種情況的話,一般會控制約束他,不再讓他開車。但是檢察院則可以不予起訴。
反過來,喝酒之后瘋狂飚車,車速80邁,心情自由自在,遇到交警查車直接撞過去…哪怕交警避開了,沒有發生事故,這種惡劣的行為也是危害極大會被起訴。
三、醉駕不起訴,不代表完全沒事,依舊會被吊銷駕駛證。
雖然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但是醉駕畢竟是醉駕,法規也對醉駕的行為做出了相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所以醉駕之后,首先失去的是自由,會被交通管理部門執法人員“請”到拘留所“清醒清醒”。其次,駕駛證也會被吊銷,不得再開車上路。而且五年之內,不允許再考駕駛證。
其實飲酒后的司機精神狀態,意識肯定會受到酒精的影響,哪怕酒量很好的人,也不能因為覺得自己酒量好,喝酒了意識清醒開車就沒事,法規面前,可不管你清醒不清醒,只要違法上路,必然會受到相關的懲罰。
司機們,請記得這么一句話,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行車不規范,親人兩行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