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于吸收合并的規定(公司法吸收合并法律規定)
總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
法律分析: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資子公司屬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符合特殊重組條件。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資子公司符合文件規定的合理商業目的原則、權益連續性原則、經營連續性原則三個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需要吸收合并的法律有哪些?
新公司法關于公司吸收合并規定有:
1、吸收合并為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2、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3、公司吸收合并應當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4、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法律規定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并須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如申請轉變為公司的,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規定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該企業至少營業5年并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 (二)外國股東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購買并持有該企業的股份占該企業注冊資本的25%以上; (三)企業的經營范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
什么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產清算
您好!關于此問題,具體回答如下: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并協議,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序,直接結合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合并有兩種形式:一是吸收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續,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依照《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公司合并的程序有以下幾項:(1)做出合并決定或決議。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還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2)簽訂合并協議。合并協議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合并各方的名稱、住所;合并后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名稱、住所;合并各方的資產狀況及其處理辦法;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處理辦法(應當由合并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4)通知債權人。即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5)辦理合并登記手續。公司合并,應當自合并決議或者決定做出之日起90日后申請登記。
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通過依法簽訂分立協議,不經過清算程序,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分立有兩種形式:一是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資產另設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二是新設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資產分別劃歸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法人分立后,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公司的解散清算。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滅的法律行為。
(1)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兩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現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國《公司法》第190條規定了公司一般解散的原因,主要有:①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② 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③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規定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① 主管機關決定;② 責令關閉;③ 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的解散清算。清算是終結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系,處理公司剩余財產的程序。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無須清算,以及因破產而解散的公司適用破產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應當按《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清算。① 成立清算組。解散的公司,應當自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負責解散公司財產的保管、清理、處理和分配工作。② 清理財產清償債務。清算組對公司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在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準,不得處分公司財產。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應先撥付清算費用,然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公司債務。③ 分配剩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清償公司債務后,清算組應將剩余的公司財產分配給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④ 清算終結。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國有獨資公司報國家授權的機構或部門確認;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確認;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確認。
破產清算。《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企業破產清算,是企業破產的主要核心工作,其工作量之大、涉及的法律法規之廣,決定了其工作程序之復雜,具體步驟如下。(1)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當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和解整頓仍不能實現和解協議約定的清償義務,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宣告破產。(2)組建清算組。企業破產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成員由法院從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工商、審計、經委、稅務、物價、勞動、社保、土地、國資、人事等部門組織,銀行可派人參與。其主要職責是清理破產企業的財產,處理破產企業的善后事宜,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3)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五日內組成,立即接管破產企業的賬冊、文書、資料、印章,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4)處理善后事宜。清算組依法接管破產企業后,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保管、清算、估價、變賣、分配,決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交付屬于他人的財產,追收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宣告破產之日期間內非法處理的財產。(5)編制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清算組在清理破產企業的財產、處理完善后事宜、驗證破產債權后,在確定破產企業的財產的基礎上編制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后交人民法院裁定。(6)清償債務。清算組編制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后,清算組根據方案的要求以現金或者實物償還破產企業的債務。清償結果如果有剩余財產,在企業所有者之間進行再次分配。(7)報告清算工作。清算組在接管破產企業后,應定時或不定時向人民法院報告清算工作的進度,向人民法院負責。(8)提請終結破產程序。清算組清償完破產企業的債務后,清算工作結束,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請求終結破產程序、解散清算組。(9)追究破產責任。由監察和審計部門負責,查明企業破產的責任,對責任人依責任大小給予行政、刑事處罰。(10)辦理注銷登記。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后,清算組應當在原破產企業登記機關注銷其登記,終止其法人地位。(11)追回非法處分的財產。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一年內,發現破產企業有故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非法處置的財產,由人民法院負責追回,并按原清算組擬定并經債權人討論、人民法院裁定的方案進行分配,如有剩余,企業所有人可進行再次分配。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2019年公司吸收合并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與新設合并。采取吸收合并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在公司解散之前,可以先將被吸收公司的資產轉移給吸收公司,或者將被吸收公司的股權轉移給吸收公司。那么,合并的方式有哪些呢?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吸收合并的方式:
一、資產先轉移
1、以現金購買資產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現金購買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權利和義務(債權和債務),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資產,而僅擁有吸收公司支付的現金,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債權和債務已全部轉移,無須清算,被吸收公司股東依據其股權分配現金,被吸收公司消滅。
2、以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購買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權利和義務,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資產,而僅擁有吸收公司支付的自身的股份,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債權和債務已全部轉移,無須清算,被吸收公司的股東分配被吸收公司所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份,并因此成為吸收公司的股東,被吸收公司消滅。
二、股權先轉移
1、以現金購買股份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現金購買被吸收公司股東的股份,而成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東,然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吸收公司承受,而無須清算,被吸收公司消滅。
2、以股份購買股份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換取被吸收公司股東所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股份,而使被吸收公司的股東成為吸收公司的股東,吸收公司成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東,然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吸收公司承受,而無須清算,被吸收公司消滅。
吸收合并的法律程序是什么樣的?
吸收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續,被吸收公司解散,合并后存續公司應辦理變更登記,解散公司應辦理注銷登記,解散公司應辦理注銷登記。
1、合并后存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合并各方簽訂的合并協議和合并各方股東會(或其所有者)同意合并的決議(主要寫明由哪些公司合并以及合并的主要內容)。
(3)刊有合并各方合并內容至少三次公告的報刊。
(4)合并后需解散公司各自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5)公司新一屆股東會決議(主要寫明合并后公司的總股本及其股本構成、公司領導班子有否變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變更的事項)。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變動情況對照表)或新章程。
(7)由全體股東出具的《確認書》。
(8)新增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9)《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A:法人)》、《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B:自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公司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會成員情況》。
(10)合并后需解釋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需加蓋發照機關印章)、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11)由工商局檔案室提供加蓋工商局檔案專用章的公司章程復印件。
2、合并后解散公司辦理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合并各方簽訂的合并協議;
(3)合并存續公司股東會同意合并的協議;
(4)公司股東會同意合并和注銷的決議;
(5)刊有合并各方合并內容至少三次公告的報刊;
(6)合并后需解散公司各自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7)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復印件(需加蓋公司印章)、公司公章。
(8)其他應提交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