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決議由什么人做出
甲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為乙公司和丙公司,根據公司法的理論,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答案】:C
本題考核公司的分立。甲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批準與否的決議。所以選項A、B說法錯誤。公司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所以選項D錯誤,不是“45日內”,而是“45日后”。
公司分立的條件和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公司分立的條件是: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的程序是:
1.董事會擬訂分立方案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訂并提交股東大會討論決定,股東大會作出分立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東就分立的有關具體事項訂立協議。
3.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分立,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4.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分立事宜。
5.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分立的決議由誰做出
公司分立的決議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減少注冊資本 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 通知債權人 ,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 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的合并分立是董事會決定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有關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公司變更分立的決定由誰簽署
公司分立的決議由誰做出的確認方式:由公司的董事會提出,決議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分立,應當開股東大會,且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分立的程序步驟是什么
公司分立的程序步驟是什么
公司分立程序步驟是:
1、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分立方案
此與公司合并類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應當對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問題作出安排外,特別應妥善處理財產及債務分割問題.
2、公司股東會關于分立方案的決議
公司分立屬于《公司法》上所稱重大事項,應當由股東會以特別會議決議方式決定.股東會決議通過方案時,特別要通過公司債務的分擔協議,即由未來兩家或多家公司分擔原公司債務的協議.為了保證分立方案的順利執行,應當同時授權董事會具體實施分立方案.該授權包括向國家主管機關提出分立申請、編制其他相關文件等事項.
3、董事會編制公司財務及財產文件
根據《公司法》第176條的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當進行財產分割.為妥善處理財產分割,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經股東會授權后,應當由董事會負責實施.
4、政府主管機關的批準
此與公司合并須經政府主管機關批準的規則在本質上相同,即公司分立應以政府批準為前提.
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同
5、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序
根據《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債權人保護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在分立決議做出后的10日內,將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有哪幾種形式?
公司分立的形式有兩種,即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
(1)所謂新設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將其全部資產分割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的行為.在新設分立的情況下,原公司解散,需辦理注銷登記,新設公司需辦理設立登記.
(2)所謂派生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設立另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在派生分立的情況下,原公司雖存續,卻減少了注冊資本,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派生的公司則應辦理設立登記.
公司法分立的方式與程序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一、企業分立的方式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資格是否消滅為標準,可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兩種。1、新設分立。新設分立,又稱解散分立。指一個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別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新公司中的行為。在新設分立中,原公司的財產按照各個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質、宗旨、業務范圍進行重新分配組合。同時原公司解散,債權、債務由新設立的公司分別承受。新設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資格消滅為前提,成立新公司。2、派生分立。派生分立,又稱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將一部分財產或營業依法分出,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行為。在存續分立中,原公司繼續存在,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可由原公司與新公司分別承擔,也可按協議由原公司獨立承擔。新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原公司也繼續保留法人資格。二、企業分立的程序與公司合并一樣,分立也屬于公司的重大法律行為,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1.董事會擬訂分立方案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訂并提交股東大會討論決定;股東大會作出分立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東就分立的有關具體事項訂立協議。3.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4.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分立事宜。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5.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應當自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