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職工債權是否優先抵押債權(企業破產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破產清算抵押權優先于工資債權
法律主觀:
破產清算中抵押債權是優先于破產費用的,在破產清算中設立了抵押權的債權可以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而破產費用只能和共益債務一起由破產財產優先清償,之后破產財產再根據法定順序清償其他債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企業破產職工債權是否優先抵押債權
法律分析: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債權按以下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這里所指的破產財產作為清償總額的,是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剩余的所有破產財產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指出,清算期間的職工生活費、醫療費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無償轉讓財產的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棄債權的。此外,企業破產法還規定,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行為無效。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擔保債權優先職工債權的原因
法律主觀:
擔保債權優先于職工債權清償的原因是:擔保抵押資產未納入到破產清償順位當中,而是獨立于破產財產之外的資產;擔保債權有擔保,而職工債權沒有擔保;以及如果擔保債權不能依法實現的話,對金融機構等債權人會有巨大的打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擔保債權優先職工債權的規定
法律分析:整個破產清償的順序是:先從破產財產里扣除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剩余財產按以下順序分配——首先是員工的工資報酬包括加班費、補償費、基本養老保險等,第二是國家的稅收,第三才是普通債權人的債權。而抵押權人的債權并沒有放在以上清償程序里,是因為破產企業的抵押財產一開始就被剔除出來,用以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也就是說,在新破產法里,首先受到保護的是抵押權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新破產法中,勞動債權和擔保債權哪個優先?
你好。
勞動債權及社會保險債權優先于擔保債權獲得清償。
清償的方式,首先使用沒有擔保的財產清償勞動債權和社會保險債權,沒有擔保的財產不夠清償的,使用擔保的財產清償。剩下的擔保財產,擔保權人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如果財產不足以清償勞動債權的,按比例清償。剩下的不能清償的部分,不再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