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是否會吸收債務
吸收合并之后原公司債務怎么處理
吸收合并,原公司的債務這樣處理: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因此,吸收合并,原公司的債務由存續的公司承繼。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會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司合并有以下幾種法律后果:
一、公司合并發生公司實體變化,導致合并一方或者雙方解散。公司合并是兩個以上公司并為一個公司,公司合并的最重要效力就是公司實體發生變化,合并一方或者雙方消滅、法律地位喪失。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并入存續公司,法律人格喪失。這里值得注意的事,原公司在合并中的主體消滅不同于在公司解散中的主體消失。在公司解散中,公司主體消滅,其債權人得到清償,剩余財產分配給股東。然而,它們作為存續公司的一部分,只取得其獨立的身份,而不是生命。
二、公司合并導致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在公司合并中,被合并公司的全部義務、債務也通過法律的實施而自動轉給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這種轉移也是合并的法律效力,不需要通過義務、債務轉移或者繼承協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某義務不能轉移的,可以影響義務、債務的承繼。
三、公司合并效力的另一個方面顯示被并公司股東重新入股或者說收容。合并主要采取以股換股的方式來進行,被并公司的股東再合并的同時,根據合并合同規定的條件,該持有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的股份,取得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的股東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合并之前債務怎么處理?
公司合并前的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吸收合并,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企業合并成一家企業。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個新的公司,參與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歸于消滅的公司合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企業合并后的債務如何承擔
企業新設合并指復數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合并各方均喪失獨立法人資格,新設合并的結果是新設企業成立,原合并各方持有新設企業的股權,合并各方的資產包括負債并入新設企業,合并各方的股東成為新設企業的股東。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企業債務由存續企業承擔。
一、公司在合并之后對于債務問題如何處理?
兩個公司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如果合并成為一個新的公司,那么原來的公司就會宣布解散。在公司合并的整一個過程當中,進行公司合并的兩個公司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必須要和對方簽訂相關的合并協議,在簽完公司合并協議之后要編制資產負債表以及公司的財產清單。在公司決定合并之后還沒有合并之前,將要合并的公司應該要再做出合并決定的那一天開始,在法律規定的十天之內通知本公司的債權人,并且然后在規定的30天之內在報紙上面公布出來,公布的次數必須最少是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將要合并的各個公司的債權人在接到公司所遞交的合并通知書之后,在規定的30天時間之內,有權利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給自己提供相應的擔保。需要注意的一點就是,如果那些債權人沒有接到公司下發的合并通知書,那么在群就要根據公司在報紙上所發出來的合并公告那一天開始,在90天之內要求公司就自己的債務作出清償或者是提供的擔保。對于那些不清償債權人的債務或者是不提供給債權人相應的擔保的公司,在法律的要求面前是不可以合并的。所以總結來說,公司在合并之后,那么合并的各個公司的原來的債權以及債務應該要有合并之后繼續存續的公司或者是合并之后新開設的公司來繼承。
二、公司在決定合并之后要怎么通知原來的債權人呢?
這一點按照我國的《公司法》的規定來看,規定公司必須對本公司的債權人進行個別通知。那我國的《公司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提到公司在合并的時候必須對本公司的債權進行個別通知,無論債權人的債權大小如何,或者是債權人的路途遠近,都是要進行個別通知的。同時,在我國的《合同法》當中也有規定提到公司作為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個別通知,是法定義務。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就是在《公司法》當中所規定的,對于公司告知債權人的方式,并不會因為公司是否是上市公司來產生差別。
總結以上的幾點來看,在我國,公司在進行合并之后,對于公司合并之前的原來的債權和債務將會有新的公司來承擔,如果那些不清償原來的債務或者債權,或者是沒有給本公司的債權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是不可以進行合并的。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合并時公司債權債務的承受情況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由新的公司繼承。在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企業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兼并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企業進行吸收合并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并后,債權人就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并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并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并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第三十三條企業新設合并后,被兼并企業的債務由新設合并后的企業法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企業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后,被兼并企業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被兼并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兼并后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并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