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出讓征收與補償(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最新)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區別
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補償區別:
①國有土地補償標準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執行:
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②集體土地暫無明確法律依據。
附政策原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區別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區別在于:
1、適用法律法規不同:
(1)集體土地上征收主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規定流程進行;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來進行;
2、拆遷對象不同:
(1)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是針對農村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遷人是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的鄉、村、村民小組等集體經濟或村民;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遷人是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單位或城市居民;
3、付出的成本不同:
(1)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村民自治組織內部成員就可獲得;
(2)而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向國家購買使用權才能獲得;
4、補償內容不同:
(1)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5、權利人救濟渠道不同:
(1)集體土地征收時: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采取裁決的方式解決補償糾紛;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時,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拆遷區別如下:
1、拆遷的原因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原因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基于商業開發,由開發商與被拆遷人達成一致后拆除。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征地拆遷)則應當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在依法定程序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后,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后,才能進行拆除;
2、適用的法律不同;
3、批準部門不同。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集體土地上房屋拆由國務院、省自治區以及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復;
4、補償標準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所給予的補償以房屋評估價值為依據,而評估價值必須由有資質的評估公司依據房屋的市場價值確定。除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和房屋本身的補償;
5、實施部門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一般由住建局承辦相關事項;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但一般由國土資源局負責具體實施;
6、強制執行程序不同。
綜上所述,集體土地拆遷和國有土地拆遷的區別主要是拆遷的原因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批準部門不同、補償標準不同、實施部門不同、強制執行程序不同。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流程是申請、調查、審核、審批。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是:集體土地在征地拆遷時如果農田里面有種了水稻和油菜等農作物,必須要補償征收土地的青苗費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的一些附著物的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出讓的房子拆遷怎么補償
賠償如下:
1、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房屋征收補償費;
2、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房屋征收周轉補償費;
3、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房屋征收獎勵性補償費。土地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按一定的使用年限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出讓屬于民事行為。
國家出讓土地拆遷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2、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異地安置。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回遷安置。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附:目前我國各大城市在拆遷補償上都有設定人均最低面積,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積為22_,所以拆遷安置。
3、結合型補償
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由于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出讓土地拆遷賠償有
1、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出讓土地房屋有房產證,拆遷賠償也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補償;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并可依法出讓。
3、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出讓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并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4、目前房地產開發用地取得方式主要有兩種:國有劃撥和國有出讓,出讓土地是指開發商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并且根據評估地價的相關比例支付了土地出讓金,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住宅的使用年限為70年,商業用房40年,綜合用房50年等等。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劃撥土地征收是否有補償
法律分析: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兩種方式,一是出讓,二是劃撥。劃撥土地上建設的合法房屋,拆遷的時候,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評估補償。根據最高法答復山東省高院的函:劃撥土地中未建房屋的空地,按照周邊土地市場價格評估補償,但是,由于劃撥土地在取得使用權時沒有交納土地出讓金,因此,補償款應當扣除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由此可見,國有劃撥土地拆遷是有補償的。
法律依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征地補償土地出讓金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土地出讓金的區別是:1.土地補償金是政府征收土地時給使用土地的集體或農民的補償款。土地出讓金是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出讓人)向土地受讓方(用地人)收取的土地使用權交易價款。2.前者是政府征收土地,后者是政府出讓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征收房屋房子所占用的國有劃撥土地有補償嗎?
有的。
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都是無償取得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沒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費用。國家為公共利益所需,要收回該土地時,也無需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補償費。
換句話就是說,國家支付土地補償費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土地時支付了土地使用費,在國家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時,國家才給予返還。如果原劃撥的國有土地上建造有房屋,那么在國家征用該土地時,該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就有權針對該房屋獲得補償或安置。
擴展資料
一、城市拆遷房屋補償:
按照市場價補償,即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同位置同區段新商品房的價格確定補償。
包括:土地使用權補償、房屋補償、裝修費、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經營性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償、設備設施搬遷費等。
二、征收的土地屬于國有劃撥土地的
上述的補償項目中,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這一塊就沒有了。其他的,與出讓的土地一樣補償。
三、換個方式,如果繳納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數額后
那補償款項中剩余款項全歸你所有。
一個原則:不管是什么形式的拆遷,都應當對地上附屬物作出補償。
以上是原則性的規定,具體拆遷中,還要看各地拆遷中的政策了。具體到當地相關部門咨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征收土地應該如何補償
〈 土地管理法 》第47條是有關 土地征收補償 的規定 (一)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 本條第l款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根據該款規定,征收土地時必須補償.補償標準的基礎是土地的原用途,也就是按照征用前利用土地能給土地權利人帶來的收益進行補償。 第二款 本條第2款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本條款明確規定了對耕地進行征收所需補償的具體內容,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本條款同時規定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但是此處的規定只是一個籠統的規定,具體標準仍需要各地行政機關進一步細化。例如,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第8條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為:(一)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二)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三)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四)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26條和前款的規定作相應提高。” 第三款 對于其他土地的征收,本條第3款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這表明對于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我國《土地管理法》授權省級人民政府來制定,同時制定該標準時應當參照耕地的補償標準。 例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4條就規定了對耕地以外其它土地進行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一)征用 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二)征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三)征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四)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五)征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款 本條第2款規定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對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未作規定,該條第4款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土地管理法同樣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該項標準。 第五款 本條第5款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差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六款 本條第6款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 土地被征收 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這是因為我國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征收補償的立法原則是合理補償,而不是按照實際損失補償,這就可能出現補償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現象,對此該法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同時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第七款 本條第7款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