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按涉案金額還是獲利判刑(詐騙案按涉案金額還是獲利金額判刑)
開設賭場按流水判還是按獲利判
開設賭場罪可以按流水判刑也可以按實際盈利來判刑。
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開設賭場行為:
1、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1、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
2、受雇參與賭場經營管理并分成的;
3、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
4、參與賭場管理并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5、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
開設賭場罪請律師的最好時間:
1、在公安偵查階段當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后,是無法與外界取得聯系,只有律師才能看守所會見嫌疑人,了解嫌疑人情況,并為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詢;
2、律師為當事人辦理取保候審,在檢察院階段、律師可以在審查階段查閱復制案卷材料,從案卷材料中找出對嫌疑人有利的證據,并形成自己的辯護意見,律師可以向檢察機關提交自己的辯護意見,向檢察機關爭取不起訴決定;
3、在法院判決階段律師可以和法官進行溝通,根據收集到的證據材料再結合法律規定,為當事人爭取罪輕或者無罪判罰。
綜上所述,對于開設賭場的行為人,一般是按流水判的。行為人開設賭場的,一般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開設賭場是按流水判嗎
對于開設賭場的行為人,一般是按流水判的。行為人開設賭場的,一般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關于賭博罪量刑的量刑標準
賭博罪的量刑標準為,為了達到營利的目的,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5000元以上的、賭資累計數額達5萬以上的、參賭人數立即達20人以上的,應認定為聚眾賭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如果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賭博上千能拘留嗎?
可能涉嫌賭博罪所謂賭博罪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該罪名是結果犯也就是需要有一定的立案起點,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員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如果達到立案標準,就需要判刑,我國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如果賭博上千元,一般司法實踐中不會判很久,一般拘役刑。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開設賭場罪按賭資還是按獲利來定罪?
開設賭場罪一般是按獨資數額大小。也就是說。獨吃的大小、獲利是定罪的一個情節。主要是根據賭資來量刑,但同時也要考慮獲利情況。法律另有其他規定,應當依照其規定。
法律分析
開設賭場罪中除現場查獲的賭資款物外,銀行賬戶被認定為用于接收、流轉涉賭資金的情況下,該賬戶內的資金就可能會被“默認”為是賭資。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于“開設”的含義,應當做廣義理解,除傳統的營業性地為賭博者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接受賭客投注,以供他人賭博外,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電話投注的方式進行賭博,而參與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屬于開設賭場。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的,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獲利2千左右,這樣要判刑多久?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上述法律條文內含了兩個罪名: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這里要注意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