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可以買賣嗎(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法院可以執行嗎)
集體產權房可以買賣嗎?
集體產權房不能隨意購買售賣。不能買集體產權房的主要原因就是建設房屋的土地是農村村集體所有,個人購買村集體的房屋是沒有辦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并且辦理房屋產權證明的。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可以轉讓嗎
法律分析:可以。農村的土地一般都是集體所有,土地上邊的房屋是可以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但是土地的所有權不能進行轉讓。如果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并自建房,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該房屋就是合法的建筑,依法是可以出售的。出售后,每人可以辦理一份獨立的房產證。但要承擔稅費。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家通過收取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在農村,農民使用國有土地和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沒有本質的區別。國家在收回農民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時也要給以適當補償。依法有償受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成為一種完整意義上的財產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贈與、繼承、抵押,與一般通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同的是“有償”、“有期”,這是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對使用權進行的一種限制,是實現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集體土地房屋可以買賣嗎?
集體土地的房屋可以買賣。但具有一定限制。出賣人和買受人必須是同一村的村民,買受人必須符合房屋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標準,所出售的房屋必須符合當地標準,買賣行為必須報經集體經濟組織批準同意。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歸農村經濟集體所有。集體土地包括林地、耕地、宅基地等,其中宅基地是用于興建房屋的,村民興建房屋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和獎勵、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房屋補償費按平方米單價計算,周轉補償費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獎勵性補償費按國家政策確定。
集體土地房屋可以買賣嗎?
集體土地證的房子是不能上市買賣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只能允許戶口為同村或同集體的人買,不能夠上市交易,其余不符合條件的人購買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分析】
農村宅基地等屬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村民對土地只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此類房屋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置換。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體現了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可以分離的基本原則。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對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處分的權利。土地登記,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將土地的權屬、用途、面積等情況登記在專門的簿冊上,同時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頒發土地證書以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本條規定,國有土地的使用者、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農民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者,須進行土地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集體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可以買賣嗎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不可以買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農村房屋可以買賣嗎
農村房屋是可以買賣的。但農村房屋要買賣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如果農村房屋的受讓對象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受讓人沒有其他房產。
3、該轉讓房屋建造合法,是經過批準建造的,并且該受讓房屋必須符合當地規定的標準。
4、房屋買賣應當申請并經集體經濟組織批準同意。農村房屋允許買賣,但是只能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買賣。
農村房屋買賣要求
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則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又分三種具體情況: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對此,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此時,村民如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準。
3、已在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此時村民則可依法申請建房用地。
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買農村房屋,會出現兩種情況:
1、城鎮居民: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2、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
二、加強對農民集體土地的轉讓管理,嚴禁非法占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對符合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鄉鎮企業,因發生破產、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權必須轉移的,應當嚴格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要對未經審批擅自將農民集體土地變為建設用地的情況進行認真清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限期恢復農業用途,退還原農民集體土地承包者;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必須依法重新辦理用地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