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必須具備的條件(債權轉讓必須具備的條件法律規定)
債權轉讓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債權轉讓需要滿足的條件:
1、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
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債權轉讓條件是什么
1、必須是真實有效存在的債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
2、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一致。
3、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國家《合同法》規定有四類債權是不允許轉讓的,分別是合同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屬于從屬權利的債權和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
4、必須有轉讓通知。國家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注意此處并沒有要求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只需要履行通知義務即可。
公司債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債權轉讓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須有有效的債權存在。
2、轉讓的合同權利須具有可讓與性。
3、轉讓雙方之間須達成書面的轉讓協議,雙方簽字認可。
4、必須有轉讓通知,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法律關聯法條釋義沿革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債權轉讓的條件及效力
法律主觀:
一、 債權轉讓 的條件有: 1、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的轉移不會改變債權的內容。 2、債權的權利人與債權移轉接受人必須就債權轉移有關事項及問題達成合意。 3、所轉移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移性。 4、債權的轉移必須通知 債務人 ,始對其產生效力。 二、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1、債權由原 債權人 讓與第三人后,原債權人脫離與原債的關系,第三人取代而轉為債權人。 2、當債權發生轉移時,附從于其的權利如 抵押權 、 留置權 、利息債權、 違約金 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一并轉移。 3、原債權人應把有關債權的全部證明問轉交給新債權人,債權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書、往來電話書信等。 4、原債權人對債權的瑕疵,負擔保的責任。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 債務 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債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債權轉讓怎樣通知債務人
債權轉讓的條件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是轉讓人,第三人是受讓人。《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根據此條規定,債權轉讓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條件,但是要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則必須通知債務人。
但是,根據《合同法》規定,下列情形的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二、債權轉讓的效力有哪些
1、對債權人而言,如果在全部轉讓的情形,原債權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受讓人取代債權人地位。在部分轉讓情形,原債權人就轉讓部分喪失債權。
2、對受讓人而言,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對債務人而言,債權人權利的轉讓,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不應影響債務人的權利:
(1)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
(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關于債權人應用何種形式通知債務人,《合同法》第80條未作限定。筆者認為,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況下,還可用公告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實踐中較為常用,但因證據不易保留,一旦發生糾紛,取證較為困難,一般應以書面形式為妥。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規定》第6條第2款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公告是一種事實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即推定債務人已收到了債權轉讓的通知。筆者認為,為保護債務人利益,對公告通知形式的適用應從嚴掌握,一般因債務人人數眾多或債務人住所地不明的,采取口頭或書面形式又無法通知的情況下,方可采用公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