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未認罪上訴再認罪(一審未上訴可以再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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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不認罪二審認罪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認罪是指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 公訴 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 罪名 沒有異議,并簽署具結書。 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 刑罰 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均沒有異議。是否積極退贓、退賠,主動繳納 罰金 ,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的重要標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從寬是指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應當減輕處罰;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內從輕處罰。 一審 認罪 二審 不認罪這個問題可以參照上述的回答。
法律客觀: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一審判決不服 上訴二審有用嗎
按民事訴訟解答
1、除非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一審判決錯誤,否則一般都是維持原判。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擴展資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上訴可以采用書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頭的。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
用口頭提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制成筆錄,以固定或轉呈其上訴意愿。在審判實踐中,對于被告人在一審判決、裁定宣告或送達后,口頭表示冤屈,而未明確表示上訴的,審判人員應當向其解釋上訴權的意思和上訴程序。
經解釋被告人表示上訴的,應當按上訴處理;經解釋仍不明確表示上訴的,則不能按上訴處理。另外,口頭申請上訴必須由上訴主體當面、直接向第一審法院的有關人員提出。
如果其采取電話、轉托他人捎口信等間接的、無法有效認證身份的方式提出上訴,不能視為符合法定口頭方式的要求。只能視為訴訟主體有上訴的意向,但是否真實有效,則需進一步核實,并辦理相應的手續,記錄訴訟主體的口頭申請,并由其簽名或蓋章。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一審刑事拒不認罪上訴二審可以不開庭審理嗎不同上訴人見面談
1、可以不開庭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的二審刑事案件,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外,其他的案件可以決定不開庭審理。
2、如果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二審法院承辦法官應當與上訴人見面,訊問上訴人,了解其上訴的理由及聽取其辯護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刑事案件,對一審判決的刑期不服,要上訴?
被告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對于一審法院無論是訴訟程序和實體判決不服的,均可向其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根據審理后依法分別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