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是否生效(未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離婚協議未辦理離婚登記會生效嗎
法律主觀:
未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書沒有效力。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可以隨意撤銷。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后就開始生效,協議的內容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反悔或者違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沒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是以離婚為前提條件的,因此需要離婚才可以使得離婚協議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未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是否生效
法律主觀:
訂立離婚協議未辦理離婚登記的,協議不生效,離婚協議在民政局完成離婚登記之后才開始生效;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未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
夫妻雙方簽了離婚協議書并不代表在法律上已經解除了夫妻關系,還需要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才可以解除婚姻關系。那么,如果是未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嗎?一、未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嗎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因離婚協議并不是普通的合同關系,是涉及人身關系的特殊協議,所以離婚協議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協議的有效要件,還需要具備法定登記機關的相關手續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由于你們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協議離婚未果,故離婚協議尚未生效,協議中所約定的財產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見,未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書尚未生效,所以還需要進行登記才可以生效。二、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書寫要求在書寫符合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項內容:1、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在內容上的規范:(1)、明確表示雙方自愿離婚;(2)、協議內容為雙方自愿達成;(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2、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打印;(2)、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3)、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涂改。3、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有效的規定:(1)、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2)、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4、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存檔要求:雙方當事人要準備三分離婚協議書,一份交給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當地民政局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綜上所述,未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書屬于尚未生效的,需要雙方及時前往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