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自訴的法律規定(刑事自訴撤訴的法律規定)
刑事自訴期限規定
法律主觀:
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然后制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制作《 立案決定書 》。 最后,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為具備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以內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制作不立案的《裁定書》,交有關負責人同意并審批后,將不立案的《裁定書》送達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訴。上級法院應當認真審查,并將審理結果制作成《裁定書》送達報案人,控告人或者舉報的單位。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并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對于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門給予一定處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并通知控告人。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 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證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民事判決后還可以刑事自訴嗎
法律主觀:
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案件本身是民事案件,是不能再進行刑事 公訴 或者自訴的。 2;如果案件本身是刑事案件,只是進行了民事 訴訟 ,對案件刑事部分是可以進行刑事公訴或者自訴的,自訴部分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起訴。
法律客觀:
《民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 民事責任 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 違約金 ;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刑事自訴案件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刑事自訴案件的規定:
(一)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民事訴訟可以轉為刑事自訴嗎
法律主觀:
民事案件不會直接轉化為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 訴訟 參與人因違反訴訟、執行程序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這種刑事案件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轉化。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發現有犯罪行為的可以直接移送有關部門進行偵查。當事人可以向司法機關報案,屬于刑事自訴范圍內的,可以就刑事部分另行起訴。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五條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刑事自訴案件法律怎么規定的
刑事自訴案件規定如下:
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2、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起訴條件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刑事起訴的條件:
1、提起自訴的條件:
(一)屬于受訴法院管轄;
(二)屬于自訴案件
(三)被害人告訴;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2、提起公訴的條件:
(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
(二)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本解釋第一條的規定;
(二)屬于本院管轄;
(三)被害人告訴;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刑事自訴
刑事自訴是指法律規定的享有自訴權的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訴訟。在我國,自訴案件是指法律規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人民法院能夠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包括以下三類:(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自訴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具有當事人的地位,法律賦予了自訴人豐富的訴訟權利,自訴人在享有訴訟權利的同時,在刑事訴訟中也要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
(一)自訴人的概念
自訴人是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主體,相當于自訴案件的原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所謂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自訴人的訴訟權利
自訴人的主要訴訟權利有:
1.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 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4. 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行使當事人在法庭上的權利。
5. 有權在法庭上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
6. 在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中,自訴人有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7. 在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中,自訴人有權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與被告人調解。
8.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因為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關證據,自訴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9.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10.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
(三)自訴人的訴訟義務
自訴人承擔的主要訴訟義務是:
1.承擔舉證責任,自訴人對自己的主張和請求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自訴案件,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人應當補充證據。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將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經說服不予撤訴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自訴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后,再次提起自訴的,自訴人應當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
2.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偽造證據,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3.按時出席法庭審判。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將按照撤訴處理。
4.遵守法庭紀律,聽從審判人員的指揮等。
我國采取“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追訴制度,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只有部分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三類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刑法第246條第1款,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1款),虐待案(刑法第260條第1款,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以及侵占案(刑法第270條)。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這類案件指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不需要進行專門調查和采取有關強制性措施即可查清案件事實的案件。此類案件必須具備案件輕微與有證據證明兩個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高法解釋》)第1條第(二)項,這類案件具體包括:(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234條第1款);(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條);(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的);(5)遺棄案(刑法第261條規定的);(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于上述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或向法院提起自訴,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而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公訴轉自訴”的案件
此類案件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三)項的規定,這類案件本質上仍屬公訴案件,若轉化為自訴案件,必須具備以下4個條件:(1)被害人遭受侵害的范圍僅限于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2)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3)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經作出書面決定。這類刑事案件的范圍很廣,既包括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立案偵查或撤銷的案件,也包括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案件。(4)對于上述條件和事項,被害人有證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