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舞弊的)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觸犯刑法將面臨哪些處罰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觸犯刑法將面臨以下處罰:
1、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4、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作弊的,透漏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5、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作弊行為的表現: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作弊行為。
綜上所述,明確高考、研究生考試、公務員考試等四類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并對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進行解釋,對于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等情形,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在立法精神的框架內,對考試作弊行為發出了更強有力的遏制攻勢。隨著法治的不斷健全,考試作弊亂象將得到更有效規制,而考風純凈的背后,是一個更加公平的法治社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聯合發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其中 組織考試作弊罪 在內的新罪名共20個。《刑法修正案(九)》1第25條增設了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1組織考試作弊罪2指的是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觸犯刑法,將面臨哪些處罰
法律分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考試作弊罪的處罰怎樣判刑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組織考試作弊罪的處罰怎樣判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款所規定的行為是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罪名應當確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
二、組織考試作弊嚴重情節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在高考、研究生考試以及司法考試等4大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我國相關的國家進行的考試是為了考驗個人能力,組織考試作弊的相關當事人,被我國相關的管理部門進行處罰。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這類人進行相關的規定處以3年以上的判罰,維護我國的法律公平和考試紀律。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考試是指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擴展資料
作弊是指通過一系列隱瞞的手段使得自己的成績效符合硬性標準的行為過程,也是一種非法過關,違規過關的行為。作弊是多方面的——考試成績、體育成績、游戲排名等等,都有此類行為。
構成要件
“組織”,是指組織、指揮、策劃進行考試作弊的行為,既包括構成犯罪集團的情況,也包括比較松散的犯罪團伙,還可以是個人組織他人進行作弊的情況。有學者認為,行為人為特定的應考人尋找替考者,而沒有組織多人替考的,不應認為是本罪(可成立代替考試罪的共犯)。
責任形式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比如說,在國家考試過程中,某些監考人員極其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對考生考試作弊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行為,雖然是間接故意,也構成本罪。
常見問題
1、本罪的認定
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實施了組織考試作弊的行為,考生一旦開始實施作弊,行為人就成立既遂。因為組織考試作弊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考試制度,如果僅有組織行為而沒有作弊行為,難以反映出這種法益的侵害性。
正因此,在他人組織作弊時,為其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如果組織作弊的人沒有使用這些作弊器材或幫助,因為沒有任何法益侵害與危險,提供幫助者不應以犯罪論處。
2、本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284條之一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拓展資料:
考試(Examination)是一種嚴格的知識水平鑒定方法。通過考試可以檢查學生的學習能力和其知識儲備。對于不同的考試,為了保證結果的公正、公平,考場必須要求有很強的紀律約束,并且專門設有主考、監考等監督考試過程,絕對禁止任何作弊行為,否則將要承擔法律和刑事責任。
考試就是讓一群擁有不同教育資源的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完成一份相同的答卷。然而考試的意義并不局限于此,考試其實就是讓社會中來自不同社會地位的人擁有改變自己的機會。通過書面、口頭提問或實際操作等方式,考查參試者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能的活動。
即:“非開卷考試,除了題目,任何東西都不能看地做功課”。要求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指定的方式解答精心選定的題目或按主辦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實際操作的任務,并由主辦方評定其結果,從而為主辦方提供考生某方面的知識或技能狀況的信息。
資格考試的核心目的是,給予考試者一個公平競爭的機會,以獲得某個更高層次的學習或工作臺的資格。嚴格地講,資格考試也是效果考試的一種,因為資格考試的設計假設就是,只有擁有更高學習效果的學習者才能獲得這一資格。
但在某種程度上,會學習不會考試的學習者往往要敗給不會學習會考試的學習者,因為前者就是不能在考場上淋漓盡致地發揮出自己的學習水平。
資格考試常常會嚴重影響一個人的命運,這就決定學習者在資格考試時會轉化為考試者——在資格考試這一高度濃縮的時間段,一個人會不會學習已經不再是關鍵,會不會考試才是核心。
典型的資格考試有小升初、中考、高考。此外,分析師、律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考試、托福考試、GRE等都是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