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限高桿的法律規定(設置限高桿的法律法規)



設置限高桿的法律規定(設置限高桿的法律法規)
設置限高桿的法律規定(設置限高桿的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小區門口安裝限高桿不合法。由于小區內的設備設施電纜電線等原因,為了方便這些設備的安全,物業可能會設置限高桿來控制通過車輛的高度,以保護小區設備設施的安全,但若小區安裝限高桿,必須考慮消防車能順利通過為好,否則即為違反有關消防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法律分析:三級、四級公路限高架不得低于4.5米,其他公路限高架不得低于5米。縣及縣以上城鎮的一般干線公路屬于三級公路,而縣、鄉、村等的支線公路屬于四級公路。在這個高度范圍不允許有任何障礙物,要確保規定高度內的空間完全暢通無阻。為杜絕了車輛對橋梁、隧道造成損傷,需要使用防撞限高桿,其他正常情況的公路,宜使用警示限高桿。
法律依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下列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總長度未超過20米且車貨總質量、軸荷未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標準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屬于統一受理、集中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大件運輸的,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二)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總長度未超過28米且總質量未超過100000千克的,屬于本轄區內大件運輸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屬于統一受理、集中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大件運輸的,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三)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或者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或者總質量超過100000千克的,屬于本轄區內大件運輸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屬于統一受理、集中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大件運輸的,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五十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運輸單位不能按照前款規定采取防護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幫助其采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
關于公路限高桿設置的法律、法規是《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下列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總長度未超過20米且車貨總質量、軸荷未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標準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
屬于統一受理、集中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大件運輸的,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二)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總長度未超過28米且總質量未超過100000千克的,屬于本轄區內大件運輸的,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屬于統一受理、集中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大件運輸的,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三)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或者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或者總質量超過100000千克的,屬于本轄區內大件運輸的,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屬于統一受理、集中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大件運輸的,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擴展資料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車運輸,車輛單軸的平均軸荷超過10000千克或者最大軸荷超過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軸多輪液壓平板車運輸,車輛每軸線(一線兩軸8輪胎)的平均軸荷超過18000千克或者最大軸荷超過20000千克的;
(三)承運人不履行加固、改造義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公路超限運輸申請的,根據大件運輸的具體情況,指定行駛公路的時間、路線和速度,并頒發《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其中,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頒發。
《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式樣由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印制和管理。申請人可到許可窗口領取或者通過網上自助方式打印。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同一大件運輸車輛短期內多次通行固定路線,裝載方式、裝載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
改造措施的,承運人可以根據運輸計劃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行駛期限不超過6個月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運輸計劃發生變化的,需按原許可機關的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也規定了貨車的通行高限——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這意味著,在4米或4.2米高度之下,對應的貨車有法定通行自由。根據上述規范和標準,設置限高桿需經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實施或同意,須符合法定目的要求,需履行必要程序,也需滿足5米或4.5米的凈高要求。所謂“凈高”,就是指在這個高度以下不允許有任何障礙物,要確保規定高度內的空間完全暢通,即便是限高桿也不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三)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公路設限高桿的標準是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的凈高應為5.00m。三級公路、四級公路的凈高應為4.50m。限高、限寬、限載重等都是主管部門根據道路實際情況所設立的限制措施,由公路管理部門負責(交通局).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你對該設置是否恰當,可以咨詢相關部門可以測量實際高度,能否達到4.2米正常高度,如果達到此高度,那是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但是特殊情況也可以設置在4.2米以下,但是一定要提前設置警示標志。
最低等級的公路也要限高4.5米,隨意設置限高桿阻礙車輛通行就是在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五十條第一款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批準;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我國并沒有公路設置限高設施的統一規范的法規,限高設施設置、管理混亂是不爭的事實。例如,限高的必要性問題,限高的標準問題,限高桿的提示問題,限高桿安裝后的管理問題都沒有規定。
對限高桿的高度、顏色、材質等并無明確標準,不同道路設計標準不一,限高設置因地而異。有關部門只考慮如何限制超高車輛通行,卻沒有首先考慮人的生命安全,只“堵”不“疏”,這也是“限高桿殺人”的客觀原因。
關于限高桿的設置,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這似乎是一個空白。只有《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提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
《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14)3.6.1條規定:一條公路應采用同一凈高。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的凈高應為5.00m;三級公路、四級公路的凈高應為4.50m。
城市道路限高牌設置的規范要求如下:
城市快速道路、主干道路凈空高度小于5m時,其它道路凈空高度小于4.5m時,應設限制高度標志,限高值應小于實際凈空高度20cm。
設置高度標志時,除在限制地點設置外,還應在限制地點前方交叉路口的出口處提前設置。
擴展資料:
武漢出臺橋隧安全新規 車輛超高超重最高可罰2萬元
《武漢市城市橋梁隧道安全管理條例》獲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填補武漢市橋梁、隧道安全管理的空白。
條例提出,車輛違反限高、限重規定通行城市橋梁、隧道的,由城管部門依規處理:駛入警示區域的,責令駛離或者卸載通行;駛入限高區域的,責令駛離,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限高設施或者城市橋梁、隧道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駛入限重區域的,責令停駛,卸載后通行。超重10%以內,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超重10%至50%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超重50%以上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限高桿撞擊少年致死引熱議 近半案件判決限高桿管理方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