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傳喚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多久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刑事傳喚時間最長時間
傳喚最長時間為二十四小時之內,情況具體如下:
1、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2、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3、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4、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傳喚的流程具體如下:
1、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刑事傳喚時間最長時間
傳喚時間一般規定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必要須提請延伸,但最長不超過七十二小時。在這期間有強制力,但若再拿不出有力的證據時則疑罪從無。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傳喚時間一般規定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必要須提請延伸,但最長不超過七十二小時。在這期間有強制力,但若再拿不出有力的證據時則疑罪從無。
刑事傳喚時間最長是多久
法律分析:刑事傳喚時間最長不能超過12個小時,特殊情況是不能超過24小時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刑事傳喚時間最長時間
法律分析: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后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戶籍地、經常居住地。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傳喚時間最長時間
刑事傳喚時間最長時間是多久,視情況而定:
(1)一般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傳喚時間一般規定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必要須提請延伸,但最長不超過七十二小時。在這期間有強制力,但若再拿不出有力的證據時則疑罪從無。
刑事傳喚是司法機關為通知當事人到達指定的時間、地點而采取的措施。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地點或者住所、單位進行訊問,但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程序的及時規劃和處理,并且必須使用法律規定的傳喚所需要的傳票。
一、傳喚適用于哪些行為對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對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以及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不能適用。
刑事傳喚:
1、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后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戶籍地、經常居住地。
3、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訊問的時間與地點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的限制性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傳喚最長時間是多久
傳喚最長時間為二十四小時以內。公安機關訊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對需要傳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準,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刑事傳喚最長時間是多久
刑事傳喚時間最長時間是多久,視情況而定:
(1)一般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傳喚適用于哪些行為對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對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以及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不能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的時間與地點】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的限制性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