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槍支刑事審判參考(缺零件的槍支刑事審判參考)
老太擺射擊攤因非法持有槍支罪獲刑,你怎么看?
我覺得我們國家的司法確實存在很多的問題,所以現在我國的司法得不到大家的真心認可,這里面有很大的問題值得我們深思,作為司法機關量刑需要一個科學的依據,需要有一個公平公正的態度,如果沒有這樣做的話,那么法律的權威性就受到很大的挑戰,這點是無用質疑的事情。
我們看到今天的一個新聞,說的是今年51歲的趙春華老人,他的家住天津市河北區,因為這個老人在街頭擺的射擊攤位6支玩具槍被鑒定為槍支,這個老人就被判刑三年多,這樣的界定實在是叫人感到納悶,而且也叫人感覺到氣憤,因為這樣的量刑實在是有些太可笑和太可恨了。
我們先從老人的實際情況來說,他只是在做一個小小的營生,主觀方面根本沒有什么持槍械的思維,而且他的攤位就是為了盈利,賺取一些生活費用,如果這樣的老人被判三年多的刑罰,那么持槍打獵的人是不是應該判處二十年有期徒刑呢?
其次我們可以看看這樣的量刑是不是正確,娛樂性的槍械,大家基本都玩過,并沒有什么危害性,對社會也不會構成任何的威脅,對人的生命更是談不上危險,那么這樣的一種行為,卻被判處三年的多,這樣的量刑標準到底是什么依據呢?
大家可以看到在反腐敗的過程中,有很大貪污數額巨大,在社會上引起巨大反響案件,都是無期徒刑或者是有期徒刑,起碼沒有死刑,相對于這類嚴重的貪污違法行為,我們應該保持堅決的打擊態度,因為這樣的行為,對我國的政治和經濟都是重大的傷害,但是遺憾的是我們沒有看到嚴厲的處罰,反而對于一個年逾花甲的擺攤老人這樣的量刑,實在有些說不過去了。對此我希望國家和政府,進一步的嚴格法制法規,提高法律的公正性,這樣才可以得到大家的支持,得到公眾的理解。
刑事審判參考的目錄
[案例]
孫賢玉交通肇事案[第415號]——交通肇事逃離現場后又投案自首的行為能否認定“肇事逃逸”
蓑口義則走私文物案[第416號]——走私古脊椎動物、古人類化石的行為應以走私文物罪定罪處罰,走私古脊 椎動物、古人類化石以外的其他古生物化石的行為不能以走私文物罪定罪處罰
譚慧淵、將鞠香侵犯著作權案[第417號]——對于司法解釋是否需要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張勇故意傷害案[第41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民事部分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王艷重婚案[第419號]——惡意申請宣告配偶死亡后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罪
孟動、何立康盜竊案[第420號]——如何認定網絡盜竊中電子證據效力和盜竊數額
賀淑華非法行醫案[第42l號]——產婦在分娩過程中因并發癥死亡,非法行醫人對其死亡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王錚貪污、挪用公款案[第422號]——已辦理退休手續依然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仍構成挪用公款罪主體
[刑事司法規范及其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
關于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
《關于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的理解與適用
[刑事政策]
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大會上的講話(節錄)
[審判實務釋疑]
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新罪判決作出時原判刑罰終止日期已過的如何處理
[編輯部答疑]
單位犯罪的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從犯
同一行為被勞動教養后能否再予刑事處罰
無期徒刑執行期間減刑后又發現漏罪的如何并罰
[法律、法規和規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國務院
風景名勝區條例
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中央宣傳部 國務院國資委 司法部 全國普法辦
關于加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學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見
商務部
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
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
訴訟時效司法解釋 9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了《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31日予以公布。
這個司法解釋共24條,分別從訴訟時效總則、起算、中斷、中止、效力、附則等方面進行了較為系統、全面的規定。它全面梳理了現有關于審理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的規定,并進行科學的修正、整合和完善。這個司法解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這個民商法中基本制度設立的主要目的是喚醒“權利睡眠者”,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法律的秩序。世界各國多在民法典中對其進行規定。我國民法通則中對訴訟時效制度進行了簡單規定,之后頒布的相關司法解釋雖進行了補充規定,但仍然不夠系統、完善。
“近年來,我國司法實務中出現的訴訟時效問題呈現多樣化、疑難化趨勢。”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說,“加強對司法實務中出現的訴訟時效問題的研究,及時出臺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對于統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審理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是對法院審判工作中如何適用法律所進行的解釋。最高法院于2007年2月正式啟動訴訟時效司法解釋起草工作,通過歸納、總結,對于與審判實務密切相關的訴訟時效適用范圍、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應否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應否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以及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司法解釋明確指出,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訴訟時效制度雖具有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實質并非否定權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權利的濫用,以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穩定,進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在司法解釋的起草過程中,起草者注重堅持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基于公平原則進行利益衡量,為避免不當擴大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司法解釋對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進行了限縮解釋,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進行了限定、對訴訟時效障礙事由的認定進行了合法的擴張解釋。
刑事審判參考第441號,如何把握轉化搶劫犯罪
轉化型搶劫犯罪源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即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準確把握和認定轉化型搶劫犯罪:
一 、轉化型搶劫犯罪的主觀條件。依照《刑法》規定,成立本罪的主觀條件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轉化型搶劫罪,是行為人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窩贓、拒捕、毀證。而典型搶劫罪中,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目的是強行非法劫取公私財物,即侵犯人身行為是取財行為的手段。
二、轉化型搶劫犯罪的客觀條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為人在先行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后,還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客觀條件。這一客觀條件可以再具體區分為行為條件和時空條件,行為條件即實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脅行為;時空條件即這種暴力或者暴力威脅行為是“當場”實施的。這種暴力是犯罪分子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故意實施的。“以暴力相威脅”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對行為對象實行精神恐嚇和強制。當場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如遇抗拒,會立即轉為現實暴力。
三、轉化型搶劫犯罪的時空條件。成立轉化型搶劫罪的時空條件體現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是“當場”實施的。本罪中的“當場”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或者剛一離開現場就被人發覺而立即追捕過程中的場所。這種行為與先行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在時間上是前后持續,不間斷的,在空間上可以是同一場所,也可以是前行為場所的延伸。不能把成立本罪的時空條件“當場”機械地理解為現場,這將使時空范圍過于狹窄,不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的實際情況和犯罪構成的要求,也不利于打擊這類犯罪。如果行為人在“當場”為窩贓、追捕、毀證而實施暴力、威脅行為,應當認定構成轉化型搶劫罪。如果當時追捕已中斷或結束,或者行為人在作案時未被發現和追捕,而在其他時間、地點被發現、被追捕,這時行為人為窩贓、拒捕、毀證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不能認定構成轉化型搶劫罪,而應對其前后行為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