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對父母撫養權法律規定(子女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孩子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孩子撫養權的法律規定
首先關于孩子 撫養 權的法律規定,可主要分為以下三大主體:
1.父母
(1)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 子女撫養 、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2)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 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2.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3.兄姐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撫養的義務。
二、關于離婚后的撫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另外根據實踐中的情況,對于獨生子女的撫養出現協議輪流撫養的做法,以分享撫養子女的機會。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確定輪流撫養必須有協議,且必須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
三、協議書規范
甲方(男方):xx 男 年月日生 漢族 戶籍地: 身份證號:
乙方(女方):xx 女 年月日生 漢族 戶籍地: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過充分的協商,現就雙方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權等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撫養人xx,男(女),現年x周歲,原由女(男)方xx撫養。
現雙方協商同意孩子xx自 年月日起隨男方xx生活,男(女)方負責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監護,其撫養權歸男(女)方xx。
二、乙方xx不負擔孩子的任何撫養費用。
三、關于探視權的規定
1、女(男)方對孩子xx享有探望權。
2、探望時間及次數:女方每個星期至少可以探望孩子xx一次。
四、女(男)方日后協助男(女)方辦理孩子xx的戶口遷移手續。
五、如遇其它未盡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子女撫養父母的義務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 不履行撫養義務 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 不履行贍養義務 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子女扶養父母的義務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有: 1、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于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2、其他相關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