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規定90條)



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規定90條)
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規定90條)
誰主張誰舉證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此規定的意思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
第一,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原告起訴必然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并且需要對其主張和維護主張的根據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第二,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可能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承認、否認或反駁,或者提出反訴。被告應當以提出一定的事實情況為依據,使否認、反駁、反訴成立,所以應負舉證責任。
第三,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是否負舉證責任應視具體情況而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附隨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對當事人之間的主張及事實情況不負舉證責任。但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當判決涉及應承擔實體義務而提出自己的主張時,就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無論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還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們對自己的主張與反駁均負有舉證責任。
第五,訴訟代表人的舉證責任是代表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對所代表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法律主觀:
《 民事訴訟法 》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 證據 。”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 代理 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一、誰主張誰舉證是哪條法律規定的? 誰主張誰舉證是《 民事訴訟法 》第64條規定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 證據 。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此規定的意思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例如:甲認為乙欠了自己錢,就要提出乙欠錢的證據( 欠條 等),如果乙反過來說錢已經還了,也要提出自己已還的證據。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 訴訟 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 舉證責任 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雖然舉證責任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但我國《民事訴訟法》同時又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對某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強調收集。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當事人及其訴訟 代理 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 二是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三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勘驗的證據。 四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證據。 除了以上四種情形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外,其余情形都應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 拓展資料: 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是一種舉證責任的通俗化說法,便于非法律專業人士理解。一般在民事訴訟中較多采用。與之相對的稱之為“舉證責任倒置”,一般多用于行政訴訟。此規定的意思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 綜上所述,如果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之后肯定是需要向法院親自提交相關的證據來佐證自己所訴說的是事實,而不能要求被告去找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是無罪的,所以在訴
我國的民事舉證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訴訟當事人主張什么事實,就由誰來提供證據。但有些案件例外,如勞動爭議、消費者權益保護等。
我國的民事舉證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是因為在民事訴訟中,事實是根據證據來確定的,而證據則是當事人提供的。因此,由誰對某一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就由誰來提供證據。但是,在一些案件中,法律規定了舉證責任的轉移或者減輕。比如在勞動爭議、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領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規定,就規定了企業或商家應當為其提供證據。在此情況下,如果企業或商家沒有向消費者或勞動者提供相關證據,則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此外,也有一些情況下,雖然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仍然適用,但一方提供了初步證據后,另一方如果無法提出更有力的反證據,則需對該方主張的事實或證據給予相應認定。
在訴訟中舉證的標準是什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真實、合法,并且足以證明所要證明的事實。如果證據不真實、不合法,或者無法證明所要證明的事實,就會被法院視為無效證據,無法起到證明作用。
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是我國民事舉證的基本原則,但在具體案件中,可能存在舉證責任的轉移或減輕等情況。在訴訟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真實、合法,并且足以證明所要證明的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證據負擔責任。當事人對反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證據負擔相應責任。
“誰主張誰舉證”主要適用于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一般在民事訴訟中較多采用。與之相對的稱之為“舉證責任倒置”,一般多用于行政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淵源是民訴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我們在審判實務中進行舉證分配的最重要的原則。但不少人對作為舉 證前提的“主張”的理解有偏差,將他機械地等同于原告的起訴請求,在被告不反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就應由原告全部承擔,這樣明顯不合理。
正確的理解應是, 雙方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事實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法律主張即訴訟請求。先舉一個簡單的案例,甲公司起訴要求乙公司償付貨款3萬元及違約金,甲的事實主張 為賣給乙3萬元貨物,甲應對此提供證據,甲提供了雙方的買賣合同及乙收貨的收據,乙的事實主張為已付款8000元 ,且又退回甲供給的部分貨物,乙即應對 該兩項主張負舉證責任。 一個案件中,原告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會有很多事實主張,被告雖沒有訴訟請求,但也會有很多有利的事實主張,雙方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事 實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公訴案件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
在公訴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是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在審判中,公訴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而且其證明要達到法定的標準。被告人既沒有義務向法庭證明自己有罪,也沒有義務向法庭證明自己無罪。換言之,被告人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僅對公訴方提出的證據進行質疑,就是完成了辯護的任務。被告人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辯護,法庭也不能因此就做出對被告人不利的判決。
自訴案件由原告方承擔舉證責任
在自訴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這也是司法活動中“誰主張誰舉證”基本原則的體現。如果自訴人不能用充分證據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在開庭審判之前,法官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用裁定駁回其起訴;經開庭審理之后,法官則應當判決被告人無罪。總之,自訴人舉證不能或不充分,就要承擔敗訴的后果。
法律主觀:
1、當事人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 訴訟代理人 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 舉證責任倒置 。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相關延伸】 問: 民事訴訟案 件中,原告撤訴后 還能再起訴 嗎?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法院 按撤訴處理 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但該解釋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法庭辯論終結后原告申請撤訴, 被告不同意 的,法院可以不予準許。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對比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制度是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核心問題。其承擔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有所不同。刑事訴訟一般由公訴人承擔證明責任;行政訴訟一般由被告即國家行政機關承擔證明責任;而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承擔則不以當事人的訴訟身份或者訴訟地位為標準來設定承擔主體,承擔證
明責任的主體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則由原、被告分擔。由于民事活動中的雙方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們有著相同或者相近的條件了解案件事實的真相,在訴訟中,當事人面臨著同樣的機遇收集、調查、提供證據。因此,根據案件不同性質,由不同的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更能體現訴訟公平與公正。
“誰主張,誰舉證”是關于民法上舉證問題的規定,簡單的說就是:在一般民事訴訟中,誰提起的訴訟,由誰付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