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訂婚彩禮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關于訂婚彩禮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關于訂婚彩禮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訂婚彩禮的糾紛處理應當分情況討論:其一,如果訂婚后雙方沒有產生矛盾,準備結婚,應該按照當地風俗處理彩禮;其二,如果訂婚后兩人分手,處理辦法是: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也可以不經協商,直接到法院起訴解決的。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主觀:
因訂婚引起的糾紛,大體可以分為兩類: 1、人身方面的糾紛 2、財產方面的糾紛。對于人身方面的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對戀愛或者訂婚期間一方主動贈與對方的財物,在婚約解除或者戀愛關系終止時,應視情況分別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 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沒結婚彩禮錢法律的規定如下:
1、只是訂婚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必須退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不能認定為是彩禮的是: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法律上,給予和收受彩禮行為的構成要件是:
1、給予和收受彩禮雙方當事人要就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形成合意。如果雙方沒有就訂立婚約形成合意,一方當事人只是為了取悅對方當事人而給予的禮物就不能認定是彩禮,而只能認定是一種贈予行為。
2、要有給予和收受禮金或禮物的事實。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將禮物或禮金交付給對方,也不能把其準備送給對方的禮物或禮金認定為彩禮。也就是說,準備送彩禮的一方在未取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而準備送出的禮物,在法律上不能看作是彩禮。
綜上所述,退還彩禮的法定條件為雙方當事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以返還彩禮、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返還彩禮以及婚前給付彩禮,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可以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