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解除合同承擔違約金(租房單方面解除合同違約金)
單方違約解除合同賠償
單方違約解除合同要依據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如果沒有違約賠償數額的,按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里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調低。衡量違約金高低的標準仍是造成的實際損失,不是合同的總價款金額。
單方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解除合同通知書應規范書寫,其內容必須提及法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條款及相應解除權,具體內容應包括:
1、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事實。
2、當事人違約等導致發生合同解除權的事實。
3、合同中約定的合同解除權。
4、絕對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5、對違約情況追究的權利保留。
二、要在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內,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三、無論通知采取何種方式,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足以證明你向對方發出了通知。
2、足以證明發出通知的時間。
3、表明發出通知的主要內容。關于對方是否收到,只需依一般之通常情況,即通知到達違約方住所地或系統可以及時到達即可。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合同違約
合同解除之后違約方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法律主觀: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九條【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三條【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在當代的社會,違約責任的承擔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我們國家是一個講究誠信的國家,所以通過合同這樣的一種方式約束雙方當事人,必須要按照合同內容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的話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貸款合同上的違約金,如果有違約行為的發生,是需要真實支付的。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但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減少違約金的數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因違約金的過高或者過低而請求法院予以調整的,法院應以造成的損失為基礎進行調整。而要確定損失的大小,便首先面臨一個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即哪方對損失的大小承擔舉證責任。一種觀點認為,實際遭受損失的大小只有遭受損失一方才知道,另一方不可能舉證證明對方實際遭受的損失有多少,故應當由遭受損一方就其遭受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遭受損失一方沒有義務舉證證明自己損失的大小,而應當由另一方對損失的大小承擔舉證責任。,(一)“誰主張,誰舉證”是一項基本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均應當由主張方承擔舉證責任。在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情況下,仍應當由主張調整違約金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但應注意的是,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的范圍并非直接是損失的大小,而是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分高于或低于實際造成的損失,損失的大小只是其承擔舉證責任范圍的一部分。,(二)法律之所以賦予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權利,是為了避免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而造成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失衡,體現的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則。但如果將舉證責任強加在遭受損失一方身上,在其難以舉證證明損失大小的情況下由其承擔不利后果,其本身便難謂“公平”,與法律規定此項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馳。因此,第一種觀點實不足取。,(一)方違約另一方要解除合同,可以根據合同的內容來看,只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或者有約定的解除條款,則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違約方相應的違約責任。守約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二)如何解除合同,了解了解除合同黨的法律結果之后,那我們該怎么解除合同呢?在民事法律規定的范圍中,解除合同的方式可以通過法定解除、協議解除以及任意解除。此三類解除的情形各不相同,其中:,1、法定解除的合同是指,非因法定事件產生不得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4)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2、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3、任意解除的意思是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單方違約解除合同該如何賠償
單方違約解除合同的賠償具體如下:
1、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3、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違約金能否與解除合同并存?
在合同類糾紛的法律實務中經常可以遇到當事人在訴請當中要求解除合同且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上述規定可知,違約金并未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中直接予以明確。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是否包括違約金在理論與實踐中亦存在爭議。有法官認為:合同解除導致合同關系歸于消滅,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返還不當得利、賠償損失等形式的民事責任。亦有學者認為:賠償損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項法律后果,但這種法律后果不表現為違約責任,更不表現為違約金,因為該賠償責任的適用有兩個原則:一是實行過錯原則,無過錯不產生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實行無過錯原則,只要有違約事實的存在,不能主觀上有無過錯,都要承擔違約責任。二是損失實際發生原則,即賠償的損失必須是實際發生的損失。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張違約金的另一個理由是因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而違約金條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獨立性,該約定也歸于消滅,解除權人當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主張違約金,只能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解除適用 違約金條款的,從其約定。筆者認為:在《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在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不能免除有過錯的一方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即支付違約金和解除合同是可以并用的。理由如下:一、違約金支付主要是避免了損害賠償計算困難及舉證困難。換句話說,違約金是當事人選擇損害賠償的一種定額計算方式。依據合同法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包括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既然違約金是賠償損失的定額計算方式,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應包括可以請求承擔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二、合同解除導致合同關系歸于消滅,但并不影響合同中違約條款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結算、清理條款效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那么違約金條款的規定是否屬于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獨立于履行行為的一種定額賠償損失計算方式,是根據合同一方在違反約定的情況下雙方所達成的解決協議。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此種計算方法獨立于合同的其他條款且一般情況下法院不得改變約定的計算方法。既然違約金是一種特殊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那么其亦具有獨立的效力。三、有學者認為賠償損失作為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及實際損失原則。筆者認為不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應同樣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合同解除作為當事人救濟方式,不管是在協議還是法定解除都不以過錯為前提,只要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及法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當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權。既然解除合同不以當事人具有過錯為前提,那么賠償損失這一合同解除的附帶責任承擔方式亦是不須以此為前提。在違約責任中的損失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及間接損失,其中間接損失是指合同履行后所應該獲得的利益。既然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前合同已經解除,故不存在當事人獲得合同履行后的預期利益,當事人只能以現有實際損失要求賠償。但是筆者認為實際損失原則的適用并不影響當事人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如果違約金與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相差嚴重,法官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予以適當增加與減少。四、解除合同與違約金并用不違反合同自治原則及民事責任中補償式賠償原則,而是二原則的體現。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當事人可以決定是否簽約、約定的內容、解決爭議的方式方法等,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我國現有的法律及行政法規并未明確規定解除合同與違約金不能并用,故當事人約定同時適用解除合同及違約金的救濟方式應屬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且完全在民事行為中法不禁止則合法的領域之內。補償式賠償原則亦稱填補式是民事責任重要原則之一,除法律明確規定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之外,不得使責任方還承擔受損方損失之外的額外費用。違約金的支付與合同解除同時并用并未違背補償式的賠償原則,在解除合同還無法救濟當事人損失的情況之下,違約金作為當事人預期利益的損失,只是當事人選擇的一種快速解決糾紛的救濟方式。當違約金與損失相差過大時完全可以通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予以適當增加或減少。五、解除合同與違約金并用能夠體現合同目的及具有多重的法律實踐意義。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目的在于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若不履行或履行不符便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的法律后果。當合同出現法定或約定解除的情形時,當事人可以通過要求支付違約金的方式告誡違約方若不履行合同便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的法律后果且合同不再予以履行。在許多合同糾紛中,違約方雖以解除合同及賠償損失來承擔合同責任,但卻能以第三人簽訂合同而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即違約成本比守約成本要低。且守約方的損失在很多情況下存在舉證困難,在審判實踐中守約方提出的損失若無足夠證據法院一般只能酌情處理。因此,解除合同后的賠償損失并不能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亦在多數情況下不能填補守約方的損失。反觀解除合同與違約金同時適用卻能達到實現合同目的及使審判實踐中的合同糾紛能夠快速、便捷地予以解決。
單方違約解除合同賠償按幾倍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單方面解除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
法律中沒有統一規定單方違約解除合同和賠償標準,無故解除合同的違約賠償標準,是依照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執行的,如果簽合同的時候就忘了約定違約金標準了,只能按照解除合同后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賠償。
法律分析
單方違約解除合同賠償標準沒有統一的規定,合同的一方出現違約的,違約方要依據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如果沒有違約賠償數額的,按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在上述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在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見,合同違約的賠償標準不適用于懲罰性賠償,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標準,守約方也無法向人民法院提供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的確切證據,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的內容,違約造成的后果自由裁定賠償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單方面解除合同需要賠違約金嗎
法律主觀:
單方違約解除合同 的,如果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定金的,按照約定賠償。若沒有約定具體賠償金額的,則按照守約方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義務 或者 履行合同義務 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 損失賠償額 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如何算?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賠償金,除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外單方面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否則,屬于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