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險不可抗辯條款(保險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是什么)
重疾險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法律分析: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是指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滿兩年后,保險合同就成為了不可爭議的法律文件,進入不可爭辯期間,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訂立合同同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不可抗辯條款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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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保險公司會在保險合同中增加一些免責條款,有病史就不賠償,不如實告知就不賠償。...許多保險公司總是在尋找各種理由不賠償的陰影...
但自2008年8月1日起,《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正式引入了長期以來的訴求不可抗辯條款。那么,不可抗辯條款規定了什么呢?
不可抗辯條款的基本內容是: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自保險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30天以上。保險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以上不得終止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支付保險費的責任。
我們用最流行的例子來解釋這個條款的內容:假設小明昨天給自己買了終身嚴重疾病保險,但他幾年前因肺炎住院了。當保險代理人問他相關的健康通知條款時,他沒有想到這件事,所以他被認為是錯誤的。如果沒有不可抗辯條款如果小明將來有肺炎相關疾病,保險公司有權隨時終止合同,拒絕向小明賠償保險金。但是有不可抗辯條款情況不同保單生效前兩年是可抗辯期,如果小明在兩年內發生事故,發生與肺炎有關的疾病,保險公司有權終止合同,因為這意味著小明隱瞞的實際情況可能更嚴重,導致兩年內復發。兩年后屬于不可抗辯期2年后,無論哪一天小明出險,保險公司都不得終止合同,并賠償小明他應得的保險金。
不可抗辯條款的意義
設置不可抗辯條款的目的是維護廣大保民的利益,保護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因為我們當時沒有詳細告知健康條例。但我想提醒大家,千萬不要用不可抗辯的條款做一些違法的事情,擾亂市場秩序。要正確理解這一條款,充分利用它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了解更多的財務知識和財務信息,請關注其財務探索。
重疾險2年不可抗辯條款是什么意思
重疾險2年不可抗辯條款的意思是說,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為重大過失而沒有履行規定的如實告知的義務,從而足以影響到保險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時,從保險人知道有該事由之日起,若保險人在30天內未行使保險合同解除權,則該權會消滅。若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則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需要承擔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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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就是說,購買保險兩年后,不管投保人存在什么原因,保險公司都不能和投保人解除合約。在兩年內,保險公司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和投保人解約,兩年不可以抗辯條款一般在健康險中出現的比較多。
投保人在購買保險的時候,保險公司會給投保人七天的猶豫期,在這七天內,投保人可以自行退保,不收取保費,只收取保單工本費。保險公司有權在兩年內以正當理由與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但是在兩年后,保險公司就沒有任何理由與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即使是投保人騙保也不能解除保險合同。這兩年的時間足夠長了,一般的重疾不用兩年,一年就會將相關病癥暴露出來。所以,國家為了避免保險公司以各種理由拒絕理賠,就出臺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以此保護投保人的利益。
不僅是我國,其他國家的保險公司也有不可抗辯條款。有些投保人會將被投保人的過往病史、家族病史等情況隱瞞來投保,如果被投保人在兩年內出險了,保險公司會以投保人隱瞞病史為由拒絕賠償,并且會與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因為所有健康險免責條款中都有并發癥免賠的條款,保險公司可以以此為由拒絕理賠。
但是,如果被投保人在兩年后出險了,即使投保人隱瞞被投保人的過往病史也沒有關系。因為,在這兩年的時間里,保險不可抗辯條款已經生效了,保險公司不得與投保人解除合同,該怎么賠就怎么賠。保險合同生效兩年內隱瞞過往病史,法院會宣判投保人敗訴;保險合同生效兩年后,法院會宣判投保人勝訴。保險公司一般在兩年內隨機抽查被投保人的體檢報告,規避風險。
帶病投保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是什么意思
帶病投保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意思是說: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為重大過失,而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且足以影響到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時,從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超過30天沒有行使而消滅。從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若是發生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應當承擔賠付責任。
但是,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并非是說帶病投保兩年后保險人就一定要賠,若被保險人/投保人有嚴重欺詐行為、被保險人出險疾病為隱瞞的疾病等,則保險人還是可以拒絕理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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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有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嗎
長期重疾險有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一年期重疾險則沒有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意思是說投保人故意或者因為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時,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理賠責任。
但是,若存在欺詐性冒名頂替、缺乏可保利益、 蓄意謀殺被保險人、惡意騙保等情況下,即便有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保險人也是可以提出抗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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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病投保不可抗辯條款是什么
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可爭議條款,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兩年后,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兩年后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需承擔理賠責任。
帶病投保不可抗辯條款,是指投保人在投保2年后才知道或才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為由拒保,需按照保險條款賠付。
另外,如果投保后兩年內被保險人有病癥發生,且保險公司在詢問健康狀況時,仍未健康告知,那么,保險公司也可不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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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不可抗辯條款可以簡單理解為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沒有如實告知一些重大事項,這些事項可能會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費;如果保險公司知道了這個事項,如果在30日內不行駛這個權利就會消失。
如果投保人在保險公司投保的年限超過了2年,這時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所以,用戶在購買保險時一定要如實告訴自己的境況。
在購買疾病類保險時這個條款要特別注意,很多疾病類保險在用戶投保之前是不能罹患過某種疾病的,在保險合同中一般會有明確的規定,如果罹患過,投保人是不能購買這款保險的。在告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會決定是否受理。
在購買保險時一定要如實告訴自己以前的境況,這樣可以防止后期不必要的麻煩,也可以避免在報銷時產生糾紛。其實,用戶在買保險時只要認真閱讀保險合同,一般的糾紛都可以避免,實際上很多人在購買保險時都沒有認真閱讀各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