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的債務范圍如何確定(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法律規定)



被繼承人的債務范圍如何確定(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法律規定)
被繼承人的債務范圍如何確定(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屬于被繼承人的債務范圍有:被繼承人依照稅法規定應繳納的稅款;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發生的未履行的給付財物的債務;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而負擔的償還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債務;其他應由被繼承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客觀:
2024年生效的《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法律分析:被繼承人的債務范圍: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稅收法規應當繳納的各種稅款。2、被繼承人生前因未履行合同所負的債務等。3、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受害方所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4、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不當得利而負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被繼承人債務,是指被繼承人生前個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用于個人生活所欠下的債務。
主要包括這樣幾類:
1、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的稅款。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責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合伙債務各屬于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債務,被繼承人承擔的保證債務等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稅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
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法律主觀:
債權債務繼承范圍:如果民間借貸的借款人死亡,且留有遺產,繼承人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向出借人清償債務。如果沒有遺產,繼承人不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能夠不負清償責任。
法律客觀:
債權債務的繼承如果民間借貸的借款人死亡,并且留有遺產,繼承人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向出借人清償債務。如果沒有遺產,繼承人不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實踐中,針對借款債權,在繼承時必須厘清被繼承人遺產的范圍,分清各個繼承人的份額。例如: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權,如果夫妻間沒有關于財產的特別約定,應當履行。出借人去世后,如果該借款債權沒有被處分,應當首先分割出其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的財產份額,其余的部分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取得,并由繼承人作為權利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關于債務繼承,實踐中需注意共同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借款債務存在的三種狀態:(1)繼承前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死亡后至遺產分割繼承前,共同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所負債務和遺產價值進行清算,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所負的債務,然后將剩余遺產進行分割繼承。(2)先分割遺產,后清償債務。共同繼承人可以先就遺產進行分割,同時就被繼承人所負債務進行分割承擔,然后再向出借人清償債務。共同分割承擔債務屬于繼承人內部約定,同時需明確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就當由夫妻共同償還。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他共同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和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對合同中債權債務的繼承不是對合同本身的繼承民事合同的成立會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如果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死亡,大部分合同的權利義務都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但這種繼承只是對合同中規定的債權債務的繼承,而并非對合同本身的繼承,也就是說,除了合同中特別約定的以外,繼承人不能因被繼承人的死亡而當然地取代被繼承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因為依據我國《繼承法》,我國實行限定繼承的原則,即繼承人只以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負責,如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這些債務,繼承人也沒有義務以自己的財產為被繼承人完全清償。這就是繼承合同的債權債務與繼承合同本身的最主要的區別。如甲生前與人訂立了一份一萬元的買賣合同,甲在付款前死亡,其子乙繼承的財產實際價值為五千元,則乙只須付五千元即可。但如乙繼承的是合同本身,則乙必須完全給付對方貸款一萬元。此外,還有一些合同不僅本身不能繼承,合同的權利義務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移。這一般是人身專屬性很強的合同。如委托合同,也就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用委托人的費用在委托權限內辦理委托事務的協議。該合同關系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而產生,因此委托人一般須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如果受托人或委托人死亡,該合同關系即行終止。委托人無權要求受托人的繼承人繼續履行原委托合同的義務。但如果受托人已完成部分委托事項,則其繼承人有權向委托人要求相應的報酬。再如出版合同和表演合同,依照這些合同,作者或表演者有義務按合同的規定完成作品或親自完成表演。如果作者或表演者在履行合同義務前死亡,出版合同或演出合同關系便隨之消滅,其繼承人并不承擔完成作品或完成表演的義務。
債務繼承順序一般向按遺囑再由法定繼承人,對有能力償還,且生活環境相同的人給同樣多的債務份額,如果生活困難的,就可以少一點債務份額。債務的繼承分配可以不一樣,不需要都平等分配。
一、債務繼承順序及分配是怎么樣的
債務繼承順序一般向按遺囑再由法定繼承人,對有能力償還,且生活環境相同的人給同樣多的債務份額,如果生活困難的,就可以少一點債務份額。
1、限定繼承原則。即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3、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即繼承人之間依其繼承財產的比例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4、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遺贈就是被繼承人將財產贈送給非法定繼承人。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即若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二、被繼承人的債務如何處理
1、先確定遺產。在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死亡時,屬于被繼承人的那部分財產,往往還處在家庭共有財產狀態中,其遺產尚未確定。因此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先要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屬于被繼承人的那份財產作為真正的遺產,以此作為清償的依據。切忌不分青紅皂白把被繼承人家庭的財產都作為遺產并以這個“遺產”負責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2、區分繼承人所負下債務的性質。分清被繼承人所負下債務的性質,只有在嚴格按照前文定義確認為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才必須依限定繼承的原則辦理清償事務,即清償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反之,被繼承人所欠下的債務,雖是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但是實際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產生活的,就不能認定為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而應作為家庭債務,由家庭成員共同負擔。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是屬于家庭債務的,那么這些債務都可以由家庭成員共同償還,償還的數額沒有做具體的規定。家庭的債務一般涉及買房還沒還清的房貸和車貸等等。
法律主觀:
被 繼承人 合法 債務 是在 遺產繼承 范圍內的,繼承人 繼承 財產的同時,也要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法律分析:被繼承人債務,是指被繼承人生前個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用于個人生活所欠下的債務。主要包括這樣幾類:1、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的稅款。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責欠下的債務。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5、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而承擔的補償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6、其他屬于被繼承人個人的債務,如合伙債務各屬于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債務,被繼承人承擔的保證債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遺產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我國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的稅費;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所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他人無管理而應承擔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繼承人的以其繼承的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承擔相應的債務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