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自訴的流程是什么(刑事自訴的案件流程是什么)



提起刑事自訴的流程是什么(刑事自訴的案件流程是什么)
提起刑事自訴的流程是什么(刑事自訴的案件流程是什么)
法律主觀:
法院刑事自訴案件流程:
第一,要知道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要知道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即如果要提起自訴,必須去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自訴,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刑事自訴狀、證據等。自訴狀必須有自訴人、被告人的個人基本信息和聯系方式;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具體的訴訟請求等內容,并按照要求提供自訴狀副本。
第三,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如果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如果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刑事案件的流程如下:1、立案偵查階段,由公安機關進行證據提取、相關事實的調查;2、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進行審查公安機關的證據與事實是否充分,不充分的可以退回;3、審判階段,檢察院將審查合格的案件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審理并判決。而對于自訴案件,先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然后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最后交執行機關執行。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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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刑事自訴案件審理程序有:程序的審查判斷、證據的審查判斷、調解、撤訴或者自行和解、反訴、審理期限。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時限內,能夠用書面或表面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議。自訴通常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制作并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能夠表面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