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累犯可以取保候審嗎
累犯可以取保候審嗎
【法律分析】:原則上有累犯嫌疑的人如果取保候審,很難保證“不致危害社會”,所以對有累犯嫌疑的人不應該適用取保候審。 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累犯取保候審的難度較大,一般是不會辦理取保候審的。 累犯 是指受到過 刑罰 處罰, 刑法 處罰完畢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刑法之罪的罪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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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可以取保候審嗎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規定,一般情況下,累犯不得取保候審。但是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累犯也可以取保候審:1、羈押期限已滿,但案件仍在偵辦過程中,尚未結案;2、犯罪嫌疑人患重病、生活無法自理;3、犯罪嫌疑人是懷孕的婦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取保不會造成社會危害。
除非符合上述情形,否則累犯不得取保。司法實踐中,上述情形發生的概率很低,因此實踐中很少有累犯可以取保的情況。
之所以不允許累犯取保候審,是因為累犯是多次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其社會危害性遠遠高于常人,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很難保證其不繼續實施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案件累犯可以取保候審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刑法》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