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員工的保密義務(員工對公司的保密義務)
特邀律师

公司員工應履行的保密責任和義務有什么
公司員工應履行的保密責任和義務有以下幾項:
1、嚴格遵守公司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諾不泄露屬于他人的保密信息,員工也不得泄露該保密信息。
2、得以任何形式將公司的商業秘密泄露給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如果公司對外承諾不泄露屬于他人的商業秘密,則員工也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泄露。
3、正確使用公司或者雖屬于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職務之我使用這些保密信息。
4、不得利用公司或者雖屬于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5、妥善保管公司或者雖屬于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
保密協議包括哪些內容
1、明確保密信息范圍: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內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范圍、內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內容。
2、明確保密主體: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于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于保密崗位和技術崗 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毀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秘 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承擔保密責任。
3、約定保密期限: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于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國家工作人員保密守則十條是什么?
法律分析:1、不該說的機密絕對不說;2、不該問的機密絕對不問;3、不該看的機密絕對不看;4、不該記錄的機密絕對不記錄;5、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機密;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機密;7、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機密;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機密文件、資料;9、不在普通電話、明傳電報、普通郵局傳達機密事項;10、不攜帶機密材料游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保密守則》 第三十二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依法對機關、單位執行保密法律法規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一)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二)保密制度建設情況;(三)保密宣傳教育培訓情況;(四)涉密人員管理情況;(五)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情況;(六)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情況;(七)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保密管理情況;(八)互聯網使用保密管理情況;(九)保密技術防護設施設備配備使用情況;(十)涉密場所及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情況;(十一)涉密會議、活動管理情況;(十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情況。
涉密人員應當履行哪些保密義務和職責
一般情況下,凡因工作需要,合法接觸和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都應屬于涉密人員。由于涉密人員所在的崗位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的特殊性,對他們在履行保密義務和責任方面的要求,較其他人員更為嚴格。涉密人員的保密義務和責任,概括起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作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和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及產品(以下簡稱密件、密品)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制作密件、密品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必須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進行,嚴禁將密件、密品委托給未經批準的企業和個體戶制作;要嚴格按照批準的數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必須按照相關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和保密期限、密級標志的規定,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并作出標識,報有關領導審批;制作過程中形成的中間材料和殘次品,如草稿、修改稿、簽發稿、清樣或半成品、底片、廢品等,凡需保存的,必須按正式密件、密品同樣的保密措施予以管理,不需要保存的,按密件、密品銷毀規定及時銷毀。
(二)收發、傳遞密件、密品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收發密件、密品都必須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簽收時必須清點、核對;分發時必須嚴格按規定的范圍分發,不得擅自擴大范圍;傳遞、運輸密件、密品必須要由專門的部門(如機要通信、機要交通部門),不得通過普通郵政郵寄或交給無關人員捎帶;自己傳遞、運輸時,要選擇安全的交通線路和交通工具,采取嚴密的保密措施;向境外郵寄、攜運密件、密品時必須通過外交信使傳遞或按有關密件、密品出境管理規定辦理。
(三)使用密件、密品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使用密件、密品要嚴格按規定的使用范圍辦理,不得擅自擴大。閱讀密件必須在辦公室或閱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地方進行,傳閱密件應有登記手續,不得由閱件人直接橫傳他人,不得擅自留存傳閱的密件。傳達密件內容時,不得使用無線話筒等無保密保障的設備。必須對聽傳達的人員進行保密紀律教育,對是否可以記錄、錄音、錄像應事先申明。借用密件、密品時,應當持有效證件,履行借用手續,用畢后及時歸還。
(四)復制、摘抄、匯編密件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復制密件必須經制發機關批準。非機要部門不得復印密碼電報。禁止在無《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的營業單位復制密件。復印密件應當履行登記手續,復印件視同原件管理,復制密件或者摘錄、引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內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匯編國家秘密文件,需經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
(五)攜帶密件、密品外出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涉密人員確因工作需要隨身攜帶密件、密品外出時,必須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密件、密品處于有效的安全保障之下。攜帶密件、密品外出期間,不得辦理無關事宜,不得進入商店、娛樂等不利于保密管理的公共場所。參加外事活動,不得攜帶密件、密品,確需攜帶的,須經本單位的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嚴禁擅自攜帶密件、密品出境,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應嚴格按照有關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并采取周密的能保證安全的保護措施。
(六)保存密件、密品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嚴禁個人私自保存密件、密品。保存密件、密品必須選擇具備保密條件的場所及設備。應當歸檔的密件,要按照檔案法規定及時立卷歸檔或移交檔案部門保存。
(七)銷毀密件、密品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銷毀密件、密品,必須履行登記手續,經機關、單位主管領導人批準,嚴禁私自銷毀密件、密品;銷毀時應當確保密件、密品的內容無法還原。以電磁方式記錄國家秘密內容的密件、密品,應當徹底銷磁,必要時應采取覆蓋、粉碎、燒毀或化學腐蝕等方式銷毀。銷毀密件、密品應有有關人員在場監銷,并由監銷人員和銷毀人員共同簽名。禁止將密件、密品作廢品出售。銷毀大宗密件、密品必須送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
(八)組織、參加涉密會議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涉密人員不得引帶無關人員進入涉密會議場所。會議文件的分發必須登記。會議結束時,要對與會人員住所進行清查,以防文件丟失。會議允許與會者帶回的密件,必須及時交單位保管。
(九)對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書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承辦機關、單位交辦的對外提供秘密信息及涉密載體時,應當嚴格執行相關的保密管理制度。嚴禁私自向境外的新聞出版單位投寄未經保密審查的稿件。向國內新聞出版單位投寄的稿件,不得引用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發布新聞或接受記者采訪,不得涉及國家秘密;無法回避時,應向新聞出版單位采編人員申明,要求不得將涉密內容編入新聞稿內。不得擅自將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寫入自己的著作中。
(十)在社會交往中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涉密人員不得在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不準在無保密保障的電話中談論國家秘密,不準引帶無關人員進入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和軍事禁區。
(十一)出境和在境外活動期間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涉密人員未經機關、單位及主管部門同意,不得私自出境。經批準因公或因私出境時,要嚴格遵守保密法紀,不得向境外組織、機構、人員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質及工作內容;不得在有境外人員在場或者在境外的住地、車輛中談論國家秘密。
(十二)涉密人員離職時應當遵守有關的保密規章制度。
涉密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職,經批準離職的,仍應履行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且在銷密期內,不準私自應聘到境外駐華機構、外國企業任職。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境。
(十三)涉密人員自己發生泄密事故時,必須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向所在機關、單位報告,不得隱瞞。發現他人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秘密時,必須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保密工作部門和有關機關。
(十四)涉密人員必須自覺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監督檢查。
法律中的保密規定
法律主觀:
一、法律保密協議有效嗎有法律效力。二、企業和員工如何簽訂保密協議(一)在勞動合同中訂立保密條款主要內容(1)職工在受聘期間,不能向外泄露技術秘密,不能允許第三方使用技術秘密。(2)職工在受聘期間,不得攜帶技術秘密“跳槽”到另一企業。(3)合同期滿的仍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證在一定期限內(一般三年)不使用該技術秘密。(4)明確違約責任。(二)簽訂專門的協議書企業可以直接與接觸技術秘密的職工簽訂專門的《保守技術秘密協議書》。協議書中應明確指出員工所掌握的是哪些技術秘密,保密的內容應具體明確;要符合法律構成技術秘密要件,缺少任何一個要件,均不構成技術秘密;如將本行業的公職技術作為技術秘密的范圍,或者將沒有任何商業價值的技術作為技術秘密的范圍,即使簽訂了即是秘密保密協議,也不受法律的保護。要求員工保守企業技術秘密是企業的權利,員工保守企業技術秘密是義務。反之,支付員工技術秘密保密費是企業的義務,而要求企業支付技術秘密保密費也是員工的權利。在實踐中,有些企業的保密費是通過職工的工資、津貼、獎金來體現,這需要明確的約定,否則保密協議都可能是不合法的。在簽訂《保守技術秘密協議書》要注意以下事項:(1)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合法。(2)協議書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3)甲、乙雙方地位要平等,以自愿為原則,雙方表達意思真實,權利和義務對等。(4)主要條款內容清楚。(5)明確違約責任。3、競業限制三、保密協議包括哪些內容(一)明確保密信息范圍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內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范圍、內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內容。(二)明確保密主體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于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于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毀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秘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三)約定保密期限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于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四)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在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涉密文件的保存與銷毀方式等內容,有特殊條款的還應以列舉方式進行約定。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保密協議中不得直接設定違約金,若約定違約金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但這并不意味著保密協議中不可約定違約責任,保密協議中可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內容以及計算賠償數額的方式。(五)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雖然競業限制條款可約可不約,但不可否認競業限制條款是商業秘密有力的保護傘。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以及條款解除的條件,否則稍有不慎,企業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額經濟補償金的危險。(六)確定糾紛管轄機構保密協議中可以約定爭議解決機構,但爭議解決機構必須確定、唯一,不能既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又約定選擇法院,不能既約定選擇A地又約定選擇B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否則該條款無效。每個企業需要保密的情形不盡相同,如何簽訂保密協議以更好的保護用人單位的權益還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簽訂保密協議時最好咨詢專業律師。
保密義務的法律規定
保密義務是指在特定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對保密信息進行保密的義務。保密信息包括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違反保密義務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保密義務是一項普遍存在于社會生活中的法律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因履行合同需要知悉對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保密信息時,應當簽訂保密協議并遵守保密義務。具體來說,保密義務應當包括對保密信息的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等內容。同時,如果發現泄密行為,保密義務人有義務及時通知保密信息的權利人,避免損失擴大。違反保密義務可能會導致不良后果產生,例如泄露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導致企業競爭優勢受損,引發商業糾紛;或者泄露個人隱私數據,引發個人信息安全風險等。因此,保護保密信息,遵守保密義務對于當事人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
如何判斷某一信息是否屬于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應當具備“秘密性、實用性、經濟價值性、具有相應保密措施”的特點。一般情況下,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個人隱私等內容都可能構成保密信息。如果信息的泄露將會使權益受到損失,則可能屬于保密信息。
保密義務作為一項法律義務,在商業、技術、個人隱私等各種場合中都有廣泛的適用。當事人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保密信息進行保密,并且及時通知權利人,以便盡快制止損失的擴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范、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員工保密義務的期限
法律主觀:
員工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針對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要求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協議。一般包括對商業秘密保密和競業協議兩部分。 勞動者履行對商業秘密保密義務的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 競業協議就是《 勞動合同法 》規定的 競業限制條款 ,其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 根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10條第3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后,在 競業限制期限 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 競業限制約定 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 支付違約金 。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者因其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者應當承擔責任的兩種情形:其一,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情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在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下解除了勞動合同,且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主要是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就保守用人單位和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事項作了約定,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就競業限制作了約定,當勞動者違反了保密約定或者競業限制約定,且又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應當賠償的用人單位的損失一般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與賠償責任所涉及的賠償金是兩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