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重傷鑒定應該什么時候做(傷情鑒定什么時候做)
被打傷了什么時候做傷情鑒定
法律分析:在公安受理案件24小時內就可以做傷情鑒定的,如果在打架后出現了受傷比較嚴重的情況下,也是可以在傷情穩定后在進行鑒定的,一般情況下傷情鑒定的期限不得超過90天,如果是遇到傷情比價復雜嚴重或者是其他特殊情況下也是可以申請延長傷情鑒定期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傷殘鑒定一般在受傷后多久才能做
受傷一個月左右做傷殘鑒定。治療終結后做,一般為出院后一個月左右。如有安插鋼板、鋼釘的內固定,為內固定拆除后一個月左右。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后到鑒定部門咨詢具體的鑒定時機。
傷殘鑒定標準是什么:
1、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2、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一般傷情鑒定什么時候做
傷情鑒定應該在24小時內到公安機關申請委托書,制定機構鑒定傷情后,3日內會開具傷情鑒定文書,特殊情況或傷情比較復雜的,在委托之日起7日內可開具鑒定文書,對于傷及器官難以鑒定的,待恢復后開具傷情鑒定。
一、傷情鑒定應該在什么時候做
傷情鑒定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二、傷情鑒定的流程
1、委托: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2、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3、初次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4、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5、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鑒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鑒定后,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被打傷一定要在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報案,到制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通常3-7日內會收到鑒定結果,盡早鑒定有助于盡早取證備案,如果傷后時間太長,雖然可以鑒定,會對受害者期望的鑒定結果有影響,尤其是到法院起訴,很難對傷害過程進行取證。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4.2 鑒定時機
4.2.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后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4.2.2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后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后遺癥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并予以補充鑒定。
4.2.3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4.3 傷病關系處理原則
4.3.1損傷為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鑒定。
4.3.2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鑒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鑒定為輕微傷。
4.3.3既往傷/病為主要作用的,即損傷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鑒定,只說明因果關系。
法醫鑒定應該什么時候做
法律分析:做法醫鑒定的最佳時間一般是在傷情穩定之后,一般通過做傷殘等級鑒定的方式進行。公安機關何時做法醫鑒定,要由受害人的傷情確定,一般在病情穩定之后去做,所以最佳時間肯定是需要根據受傷的人的一些基本的情況來進行確定的。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傷情鑒定什么時候做合適
法律分析:1.輕重傷鑒定一般出院后就可以鑒定2.涉及關節等功能問題的出院后3-6個月才能鑒定3.骨折有鋼板固定的并且傷及關節功能的,要等到鋼板取出治療終結后3-6個月才能鑒定,受理鑒定后7天內出鑒定書,有疑難的15天內完成。
4.鑒定書由委托單位如交警大隊領取,殘疾等級鑒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出院后3個月到6個月才能鑒定5.案件不急的、不能立案的如故意傷害未達輕傷的、交通事故未達重傷的經常要一個月才能出鑒定書。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傷情鑒定什么時候可以做
法律分析: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八條 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傷情鑒定什么時候做
在傷害案件中,報警以后公安機關應該在24小時之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機構做傷情鑒定。至于被害人什么時候去做傷情鑒定,這個法律方面沒有規定,但出于對案件的處理,公安機關開具了傷情鑒定委托書之后,被害人應當盡快去做傷情鑒定。
輕傷以下的傷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轄。重傷及因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傷情不明、難以確定管轄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行辦理,待傷情鑒定后,移交主管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在傷害案件中,報警以后公安機關應該在24小時之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機構做傷情鑒定。至于被害人什么時候去做傷情鑒定,這個法律方面沒有規定,但出于對案件的處理,公安機關開具了傷情鑒定委托書之后,被害人應當盡快去做傷情鑒定。
輕傷以下的傷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轄。重傷及因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傷情不明、難以確定管轄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行辦理,待傷情鑒定后,移交主管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輕重傷鑒定什么時候做
法律分析:需要三個月以后提出做傷殘鑒定,其中骨頭等損傷是3個月以后做傷殘鑒定,神經損傷是六個月以后做傷殘鑒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