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要債方式都有哪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有哪些)
特邀律师

國家規定的催收方式
1、律師催款函.律師函作為一種專業法律文書,其功能和作用很多。律師涵是律師事務所所發出的,由于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特殊地位,律師函的作用是一設的商務畫件所不能相比的。收到律師的人一股都會比較重視,下意識的認為律師函所陳述的事項已經上升到法律層面,法律和官司距離自己已經不再遙遠,一定會進行綜合分析考慮,這樣就有利于義務的順行。
2、公證債權文書.公證債權文書是指,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潔的債權文書。
一、合法討債需具備的條件如下:
1、要有能夠證明債務關系存在的證據,如借條、交易合同、送貨清單、收據、銀行記錄等;
2、要有債務人起碼的信息資料,債務人是公司的要保留搜集其經營證照復印件、銀行帳戶、公司法人或負責人及股東的個人信息等。債務人是自然人的要保留搜集其身份證復印件、工作單位名稱地址等;
3、要有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利益線索,對于欠債的自然人,可以了解其單位的其他職工的收入狀況、了解其家庭的消費狀況;
4、要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制造、保留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中斷后,期間重新計算。
二、公司債務催收會遇到哪些問題:
1、通過不規范兼并、聯合、合資規避債務。企業在兼并、聯合后,原有承貸法人取消,使得貸款的債權債務關系變得模糊,失去了物資保證和安全保障。合資合作及聯營過程中,貸款企業將貸款形成的資產和資金作為入股資金,一旦合資成功,原有債務則擱置一旁,貸款企業可從合資企業中分紅獲利,而作為實際債權人的部門與貸款的實際直接受益者即合資企業之間卻不構成債權債務關系,追債無門。
2、利用不規范的股份制改造規避債務。一些企業把股份制改造作為規避債務的工具,借一個分廠或車間改成股份公司,計算總資產時卻把整個企業資產作為評估的基本條件,債務由原企業承擔,新組建的公司對外不承認債務,大量貸款被原來的空殼企業承擔,造成債務懸空。
3、利用不規范破產規避債務。出于局部利益,借企業改制名義,“假破產”真逃債。破產前催債時,企業就會以“穩定”為借口,把責任推在職工身上,造成企業一直處于“在破產進行當中”的狀態,一直在破,卻一直也破不掉。
4、利用拍賣方式規避債務。企業破產后進行所謂的公開拍賣,卻實行暗箱操作,事先安排買主,定好價位,在競價時一錘定音,以低價成交,不給其他買主競爭機會,貌似公平,但卻使得債權部門根本無從著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個人催債哪些方式是非法的
違法催債包括: 1、未經借款人本人允許,撥打借款人通訊錄內的親人或者好友電話并進行多次騷擾; 2、通過微信、短信等方式恐嚇、威脅借款人或者通訊錄親友及家人; 3、借款人逾期后每日催收電話超過3個以上; 4、借款人逾期后催收來電不在時間段; 5、曝光借款人個人信息。 《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 尋釁滋事 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催債公司催債的手段有哪些?
第一、“函電”討債法
(1)是指債權人通過向債務人發送催款索款的信函、電報、傳真,或通過電話等簡易方式,以達到追回債款和清結債務的目的。
(2)優點:經濟實用;免傷和氣,便于改善關系;作為應急手段,便于及時中斷時效;便于債權人收集和保存證據。
(3)使用范圍:一直保持業務往來且關系較為密切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且爭議不大或無爭議的;債權金額不大,且債務人有償還能力的;相距較遠,且交通不便,或債務人眾多,并相對分散;債權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確權書證。
第二、“會議”討債法
(1)優點:方便易行,有利于提高討債效率;便于全面了解債務人的情況和制訂相應的對策;便于債權人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或“攻堅戰”。
(2)適用范圍:債務人眾多,但在一定的區域又相對集中;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不易產生異議或發生爭執;債務總金額雖然不大,但眾多債務人的平均債務數額不大的案件。
第三、“公證”討債法
優點:強化債務人償債的責任意識;不經審判程序,即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作為債權人延誤時效的補救措施;
第四、“代位取償”討債法
適用本法應注意:債權的轉移必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要充分考慮兩個債權數額的大小;代位取償要考慮取償的可行性;
第五、“律師協助”討債法
(1)律師的重要作用:敦促作用;參謀作用;骨干作用;代理作用;助手作用;預防作用。
(2)律師的主要做法:清理帳目,分析成債原因;函件催討;行政干預;召集債務人會議;債權轉移;兩地律師協作調解;簽訂清欠協議書;請求工商、金融部門配合清帳;訴訟。
第六、“兼并清欠”討債法
實施步驟:牽線搭橋,促成兼并;簽訂協議,保障債權;執行協議,實現債權。
第七、“留置清償”討債法
(1)優點:確保債務人實現債權;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留置權與抵押權相同。
(2)適用條件:以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為前提;只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才能行使留置權;留置的財產應是債權人依合同約定而合法占有的財產;債權人留置財產后,經過一定期限,債務人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方可實現留置權。
第八、“抵押清欠”討債法
(1)操作方法:設定抵押權;行使對抵押權的占有及其例外情形;實現抵押權
(2)適用時應注意:要注意審查抵押人是否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經濟管理權;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應當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財產;實現抵押權要符合法定條件;實行“多退少補”原則;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要謹防債務人提供虛假的擔保。
第九、“勞務抵債”討薪法
(1)優點:即使在債務人難以直接履行金錢債務的情況下,也可以保障債權的實現;為債務人提供了一個既寬松又便利的還債條件,從而使債務人積極主動地還款清欠;便于化解紛爭,促進團結和協作。
(2)適用的條件:債務人應具備提供勞務的能力;債務人所提供的勞務應當是債權人所需要的;債務人提供勞務應當出于自愿;債務人以其勞動償債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訴訟時效”討債法
(1)訴訟時效應注意一般訴訟時效(2年)和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
(2)具體操作方法:對于債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訴訟時效尚未到期的討債事宜,可先“禮”后“兵”;注意“訴訟時效中止”的運用;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時,債權人因主觀或客觀原因未能及時行使權利時,可采取相應的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轉被動為主動;正確適用“訴訟期間的延長”;另辟蹊蹺,實現權利請求。
第十一、“訴前保全”討債法
(1)優點:防止債務人轉移、揮霍或隱匿其財產,為債權人實現權利和創造條件;督促債務人自覺清償債務;輔之以訴訟手段,確保債權人實現權利。
(2)適用條件:申請訴前保全的主體;申請訴前保全的事實根據;提供擔保;在法定期限內起訴。
(3)應注意的問題:債權人在申請訴前保全應密切注意債務人對其財產的“處分”動向;對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權利請求,債權人不應申請訴前保全;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行使起訴權;申請人無力提供擔保時,可直接起訴。
第十二、“訴中保全”討債法
(1)優點:防止債務人隱匿、轉移或出賣應屬執行標的物的財產;使債權人掌握討債的主動權,置債務人于“被動挨打”的境地;與執行程序相銜接,確保債權人實現權利。
(2)適用條件:只有涉及財產給付內容的訴訟,才能適用訴中財產保全;實施訴中財產保全的理由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在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申請人必須向受案人民法院提供財產擔保或擔保人擔保。
(3)應注意的問題:注意申請訴中財產保全的時間;無力提供經濟擔保的債權人應在提出訴中保全申請的同時,向人民法院說明自己的經濟狀況;人民法院實施訴中保全措施后,債權人并不排斥用訴中和解、訴中調解或訴訟外調解等方式解決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時。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十三、“先予執行”討債法
(1)適用“先予執行”的具體條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被申請人具有先予履行義務的能力。
第十四、“督促催收”討債法
(1)適用條件: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案件,必須是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對待給付的義務;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時,應提交申請書;債權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第十五、“申請執行”討債法
(1)適用條件:申請執行人應是生效法律文書中的債權人或實體權利人;申請執行人必須具有執行根據;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法定的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執行人應向有管轄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債權人據以申請執行的理由應是:債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或拒絕履行義務。
(2)應注意的問題:及時申請、避免“失權”;“王牌”在握,逼其就范;積極配合,確保效果。
第十六、“尋查匿財”討債法
(1)債務人隱匿財產的方法:就地隱匿;異地隱匿;隨身隱藏;利用假合同轉移或隱匿財產;利用假案,轉移財產;利用暗庫或暗戶頭隱匿財產;虛設債權,實為匿財。
(2)法律對策:及時申請執行,為搜查的實施創造條件;對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交執行,且未采取執行措施的,發現情況及時通知法院;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債權人也不應掉以輕心;為使人民法院搜有所得,查有所獲,債權人應積極提供搜查線索。
第十七、“拍賣,變賣清償”討債法
強制拍賣應注意:強制拍賣的執行機構;強制拍賣的條件;強制拍賣的前提;強制的限制;強制拍賣的準備;強制拍賣的實施;直接清償。
第十八、“司法”協助討債法
(1)國內民事訴訟中的委托執行:委托執行的前提;委托執行必須向被執行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或者向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提出;委托執行的依據;委托執行只能由人民法院進行;符合委托執行條件;委托執行的具體程序;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執行…
(2)涉外案件中的委托執行:債權人欲進行“域外討債”,也即申請承認和執行我過法院的裁判時,應遵循我國相關的程序;債權人申請承認和執行我國涉外仲裁裁決時應當遵循我國相關的程序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