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量刑標準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量刑標準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是兩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還存在著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按照工商管理相關規定,在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將處以等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其所有違法所得將被沒收;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金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銷售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量刑標準
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的量刑標準一般是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話是拘役,如果銷售的假冒偽劣商品的銷售金額已經達200萬元以上,商家也有可能會被判處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而且銷售金額和現有的假冒偽劣商品全部都會被沒收。
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
2、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
3、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4、主體為一般主體。
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偽劣產品攔慎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爛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饑衡襪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在從事工商業活動中,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嚴重損害用戶和消費者利益,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應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量刑標準: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注意事項:“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于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對于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假冒偽劣產品的可以籠統地定義為“山寨產品”和“三無產品”。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就可以達到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但是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遵循不知者無罪原則。若經營者明知故犯的話就必須接受法律的審判。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過失行為,如生產者不知原材料有假或者不符合質量標準,銷售者不知產品系偽劣產品,因不負責任、疏忽大意而生產或銷售的,不能構成本罪。從司法實踐看,絕大多數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都是為了牟取暴利,但法律對本罪的犯罪目的沒有要求,所以,無論行為人出于何種目的和動機,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實施了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且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具體地說,主要包括四種表現形式:摻雜、摻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參考資料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及判刑標準.律師365[引用時間2018-1-13]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量刑標準
犯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照第140條的規定處罰。
因此,觸犯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主要依據其銷售金額來認定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銷售偽劣產品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量刑標準:銷售金額達到五至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達到二十至五十萬元的,處二到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銷售金額達到五十至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行為。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
3、主體要件,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
1、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牌產品標志、免檢標志等質量標志和許可證標志的;
2、偽造或者使用的虛假的產地的;
3、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
5、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變質的;
7、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
8、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9、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銷售偽劣產品罪量刑標準
銷售偽劣產品罪量刑標準如下: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通常情況下,對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算是經濟犯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量刑,是根據銷售金額大小來定的。我國的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般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用不合格的產品來冒充合格產品,并且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方面:
1、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產品的制造者(含產品的加工者),銷售者即產品的批量或零散經銷售賣者(含產品的直銷者)。
2、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表現為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偽劣產品。在銷售領域內分兩種情況:一是在銷售產品中故意摻雜、摻假;二是明知是偽劣產品而售賣。
3、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包括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
要正確判明一種商品是否屬于偽劣商品,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1、該商品嚴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規定的必須滿足的要求。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各類產品應當具備的共同條件作了,即所謂的“默示擔保條件”,無論生產、銷售何種產品,均須滿足這些基本的質量要求。
2、該商品的主要指標達不到有關的產品質量標準或明示擔保條件。實踐中各類產品紛繁復雜,認定其質量狀況還需參照具體的質量標準。這些多層次的質量標準是法律要求的具體的量化,它既包括國家強制性標準,也包括行業標準,還包括企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此外,判定產品質量還應參照產品的明示擔保條件,即生產者或銷售者通過標明采用的標準,產品標識、使用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對產品質量做出的明示承諾或保證。
3、該商品已基本失去其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失去其本身應具備的使用性能,并非毫無使用價值。在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不影響工農業生產的前提下,有些偽劣商品經技術處理或重新加工,也可以作它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