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發生工傷事故應該哪個部門管(工傷是先出院還是先談賠償)
工地上受傷找哪個部門
法律主觀:
工地受傷后應該找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 農民工 在工地發生事故后,根據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工地受傷求助哪個部門
求助勞動部門司法所幫忙解決。
首先,事故發生之后,農民工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做好了詢問筆錄等,以此證明農民工是在建筑工地施工過程中受傷的。
其次,在無法確定具體用人單位的情況下,應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依法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工地出事故,有人員死亡,該向哪些部門舉報???
工地出事故,有人員死亡,需要向派出所報案。如果認為工地存在安全隱患,偷工減料引起了人員死亡,可以報案的同時,向住建局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舉報。首先找工地協商,協商不成,去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等賠償金。
法律分析
工傷糾紛是由于在勞動關系中擬定為工傷所引起的糾紛行為,根據社保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產生工傷糾紛時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即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或協商解決。 要求仲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建筑工地發生傷亡事故隨著我國各項建設的開展,建筑公司等施工企業目前是越來越多的雇傭著大量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大量的農民工發生傷亡事故后,受害方(包括傷者、死亡者的近親屬等人員,以下均應受害方代替)可以選擇侵權途徑和工傷途徑來要求賠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工地工傷勞動局管不管?
法律主觀:
在工廠里受傷了,勞動局要管因為工傷爭議產生的糾紛。在工廠受傷,老板不管的話,可以找勞動局下屬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勞動局一般不會處理工傷事故,但是會處理勞動爭議。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安監局管工地工傷嗎
工地上出現工傷事故的一般由勞動局處理,比較大一點的事故,安監局會主持調查!
具體請參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如下: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