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是在監獄還是在外面(判3年緩刑3年還要坐牢嗎)
死緩期間是不是在監獄
死緩期間一般是在監獄。死緩期間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不會離開監獄的,在監獄里面坐牢的時候,如果能夠積極改過自新也是有出獄的可能性的。關于死緩期間是不是在監獄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死緩期間是不是在監獄
1、死緩期間一般是在監獄。死緩期間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不會離開監獄的,在監獄里面坐牢的時候,如果能夠積極改過自新也是有出獄的可能性的。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二、死緩減為有期徒刑怎么辦
1、對于死緩減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后又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今后一律從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裁定減刑前關押的日數一律不得折抵。但過去已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并按當時的規定計算了刑期的,可不必再作變動。
2、對于有些死緩罪犯和無期徒刑罪犯,過去已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而裁定書未具體注明刑期起止日期的,現在不必再按當時的規定計算刑期,仍應按這次規定的刑期計算辦法辦理。但這類罪犯,如果在勞改中改造的好,可以經過裁定,再次適當減刑后提前釋放。
3、總的來說,死緩經過兩年沒有犯罪的情況下會判成無期徒刑,這一點我們要清楚。
死緩期間是在監獄嗎
一般是在監獄。
1、死緩期間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不會離開監獄的,在監獄里面坐牢的時候,如果能夠積極改過自新也是有出獄的可能性的。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死緩是在監獄執行還是社會執行 如果在社會怎么監管
死緩在監獄執行。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
死緩處理方法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四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
法律規定: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死緩要件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
3.如果屬于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重大貪官還可以在兩年后終身監禁(不予減刑、假釋) 。
死緩減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核準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四)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在限制減刑的情況下,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死緩在哪里執行
一、死緩在哪里執行
1、死緩在監獄執行。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死緩執行程序是什么
1、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裁定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自訴狀復印件、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及時送達看守所,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前述“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
2、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后,應當在1個月以內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罪犯需要羈押執行刑罰,而判決確定前罪犯沒有被羈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生效的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將罪犯羈押,并送交公安機關;
3、對于判處拘役的罪犯,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判決書、裁定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自訴狀復印件、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及時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將罪犯送交拘役所執行,沒有拘役所的地區,由看守所執行;
4、對未成年犯,應依法送交未成年監獄執行刑罰;
5、以上各種判決、裁定執行通知書回執,經看守所蓋章后附入人民法院的訴訟案卷;
6、執行機關在接收罪犯時,有收押審查權;
7、監獄不收監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由公安機關將執行通知書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監獄不予收監的罪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應當決定將罪犯交付監獄收監執行,并將收監執行決定書分別送達交付執行的公安機關和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