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補償金算違法解除嗎
公司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給予任何補償,是幾級違規?
公司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給予任何補償,是一級違規。公司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而不用支付賠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此行為屬于非法解除勞動關系嗎?
此行為,是違法行為,不一定是非法解除勞動關系,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沒有給經濟補償金違法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給補償金肯定是不合法的,一般到期的合同必須要依法的進行續簽,如果用人單位無故不續簽,那么是需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一般補償就會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來支付。
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給補償金合法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給補償金是不合法的;
(1)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法第44條第1項”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2)若合同期滿后,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況下合同到期也不能解除合同?
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到期也不得終止,應當續延至該情形消失時終止。這些情形包括: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能無故的不續簽,如果存在違反法律條款的情形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如果單位不履行自己的義務,那么是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公司偷偷注銷不給員工補償違法嗎
違法。
公司注銷是指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產,被其它公司收購、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不續或公司內部解散等情形時,公司需要到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的過程。公司注銷有內部和外部兩方面的原因,內部原因例如公司經營不善,市場不好等,外部原因例如被吊銷、撤銷等。不管是何種原因導致公司解散的,當公司解散,就意味著公司法人資格的消亡,而公司法人資格的消亡必將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實則表示員工已被“炒魷魚”。這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是可以獲得補償的。
1、公司解散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通知的,公司應該額外發一個月的工資。
2、公司解散,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或超過六個月的補償一個月,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
用人單位注銷不給職工經濟補償產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不給員工交社保,處罰如下:
1、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該電器公司未參加社會工傷保險統籌,因此應由電器公司按照國家的有關標準負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等級鑒定結果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具體內容的主要依據,工傷等級鑒定結果未出,雖然無法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內容和數額,但并不影響被上訴人工傷保險待遇的發生。公司解散前,作為股東,也是清算組成員清楚知曉被上訴人遭受工傷,卻未考慮被上訴人工傷等級鑒定后的待遇給付問題,從而給被上訴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此行為明顯構成重大過失。據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孫某應該負擔劉某的工傷保險待遇并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工傷發生后,企業希望通過注銷公司、變賣財產等行為逃避工傷保險責任是不切實、也是不合法的行為,只有通過前期的用工風險規避,才是防患于未然的正確路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去公司上班5天被辭退,公司不付違約金與賠償金算違法嗎?
在公司沒有過錯事實行為時,你在公司上班5天被辭退是自己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之一的情形事實,所以公司不付違約金與賠償金不算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工廠搬遷公司不給補償合法嗎
法律主觀:
公司搬遷,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 解除勞動關系 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 辦理離職手續 等;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 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 申請勞動仲裁 解決;三、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因為不加班把我開除后賠償我的錢遲遲不給違法嗎
如果用人單位想要辭退一個員工是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的,員工作為勞動者也是享有一定的權利的,不是隨隨便便說開出就能開除的,且無故開除的是需要支付一定補償金的,那么,辭退員工不補償違法嗎?下面就跟著一起來詳細的了解一下吧。
一、辭退員工不補償違法嗎
如果無故辭退員工用人單位是需要進行補償的,拒絕補償的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依法維權。
二、勞動法辭退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三、公司辭退員工的合法流程是什么
(一)認定員工嚴重違紀,必須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辭退違紀員工的重要依據。
合法有效地規章制度,才能將其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違紀的客觀依據。
(二)規章制度只有公示過才能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
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公示或者向勞動者告知的話,該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辭退勞動者的依據。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將該合法有效地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才能將其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違紀的客觀依據。
(三)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如果單位沒有注意搜集保存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就算是勞動者真的嚴重違紀,但是在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舉不出來證據,就要敗訴,法律講究的是證據。因此在員工發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及時取證。實踐中要求勞動者做出書面的檢討或者解釋、說明和承諾,留檔備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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