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復議決定由誰決定(回避復議期限)
對回避申請不服向誰申請復議
法律主觀:
對申請回避的復議的決定書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檢察機關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法律規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回避申請被駁回后,復議機關是誰
法律分析:回避申請被駁回后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五條 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者書面作出決定,并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五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行政復議回避制度
法律分析:申請人認為復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有權向復議機關申請,要求其回避,但必須提出理由和事實。
復議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應當自行申請回避。
復議人員的回避,由復議機構負責人決定。復議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復議機關法定代表人決定。是否同意回避的決定,應告知申請人,并記錄在案。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于回避的司法解釋》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申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 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審判人員主動回避是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翻譯人員的回避應當由誰決定
法律主觀:
翻譯人員的回避應當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法律中的回避是由誰決定的
法律分析:在案件的審判階段,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回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院長回避或者人民法院院長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按照多數人的意見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刑事訴訟法回避決定由誰做出?
在刑事的 訴訟 過程中如果發現了司法人員和其中一方當事人有關聯的話就會直接影響到案件的最后客觀性,國家為了讓司法問題不會出現嚴重的公正偏差就設置了回避的制度,但是回避制度里應該讓更高等級的人做出決定。那么, 刑事訴訟法 回避決定由誰做出? 一、刑事訴訟法回避決定由誰做出? 審判長、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決定。前提:院長沒有為本案的審判人員。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 證人 、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也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提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 公訴人 、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1條的規定, 二審 人民法院發現 一審 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回避制度的,應當裁定撤消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回避的審查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和第31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審查和決定。 3、回避的效力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如果對回避決定不服,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如果沒有當庭申請復議,回避決定就會發生效力。 綜上所述,訴訟中的當事人有關系的直接申請就能讓法官做出相應的回避決定,但是如果是審判長即法官在某個案件的審判中如果有和當事人存在法律限制的某種關系的話,就需要讓更高級的院長來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