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下一步是什么程序(刑事拘留多少天可以辦取保)
刑事拘留后公安辦案流程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后:1、人民檢察院對嫌疑人提起公訴,并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2、法院根據證據做出相應的判決,判決過后,將犯人移交相關部門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刑事拘留后下一步是什么程序
法律主觀:
對于被刑事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被拘留的,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1、需要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或者手續后,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3、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繼續偵查;4、撤銷案件的,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以上就是刑事拘留下一步是什么的回答了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后下一步是什么程序
刑事拘留之后依次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
在偵查階段,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應在一般1.5個月,最長2.5個月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相應判決。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而非刑事處罰手段。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相關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刑事拘留后下一步是什么程序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后的程序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在拘留期間,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人不構成犯罪的,會立即釋放被拘留人。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人可能構成犯罪,拘留后3日內,公安機關會將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若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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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下一步是什么程序
刑事拘留之后依次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公安機關對滿足條件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在偵查階段,依據該法第86條,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對于需要逮捕的,依據第91條,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在此期間人民檢察院需作出是否逮捕決定。依據第95條,公安機關需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注意,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2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應在一般1.5個月,最長2.5個月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同時,提起公訴應滿足第176條的規定。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相應判決。整個一審公訴期限應在2-6個月期間宣判。
拘留后下一步程序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刑事訴訟分為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分別由公安、檢察、法院主導。刑事拘留屬于偵查階段,拘留的期限最長三十七天。期滿后,相關機關將根據情況決定采取何種強制措施,比如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派出所刑拘之后下一步是什么
法律分析: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公安機關下一步有可能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 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 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