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后果是什么(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有二個:
一是強制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合同是指違反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員工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改選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有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
(三)、用人單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和條件。
二是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情況下不要求繼續履行或實際無法繼續履行,則可要選擇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賠償金的要求。支付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如果賠償金與經濟補償競合時,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是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后果,其明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員工提出解除合同,單位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雙倍執行賠償。單位違法解除合同,通常都是在員工無過錯的情況下擅自作出的。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后果的規定。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做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如果違反了,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首先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使勞動關系“恢復原狀”,不能讓用人單位從違法行為中獲益。同時考慮到實際情況,應尊重勞動者對于是否繼續勞動合同的選擇。因此,如果勞動者權衡利弊后,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認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實際困難太大,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包括哪些?
1、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2、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是保障員工利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中第四十八條對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做出明確規定,對法律責任講的非常清楚。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嚴重侵害員工利益,這樣員工可以要求雙倍經濟補償金賠償,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沒簽勞動合同離職會怎樣
沒簽合同自動離職后果是由用人單位對此進行一定的賠償,因為根據法律當中明確規定撩動者,如果自動離職的情況之下是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需要對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來進行一定的賠償。
一、沒簽合同自動離職后果是什么?
(一)沒簽合同自動離職后果是由用人單位對此進行一定的賠償,勞動者自動離職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但用人單位需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對確實造成損失的,可以從工資中予以扣除。
(二)若用人單位隨意扣除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會得到哪些補償呢?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按照月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支付時需減去期間公司已支付的工資。
另外,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公司為自己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就可以,若過了試用期,員工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就行了。員工可以要求公司在三個工作日內結清全部工資,提前離職或自動離職,公司也無權扣錢。
不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當代的社會用人單位如果用功的話就必須要和勞動者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同時也需要為這條賴以社會保險,這是法院當中所明確規定的一項義務,如果沒有履行這項義務導致自動離職的情況之下,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