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共同確認合同無效(確認合同無效的除斥期間)
房屋買賣雙方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如何處理?
一、房屋買賣雙方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如何處理? 房屋買賣雙方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處理方式為:如果對方有過錯的可以請求對方承擔 締約過失責任 ,要求其賠償因締約而造成的損失,既包括現實損失也包括合理信賴利益;如果無過錯可以雙方協商之后和平解決。我們在正文中會針對不同的情況加以說明。 二、相關處罰 房屋買賣合同 被宣告無效后,一般可能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出賣人返還房屋價款,買受人返還房屋,涉及到房屋因買受人裝修增值部分出賣可適當給予補償。 (二)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在 商品房 買賣過程中,如涉及到開發商惡意行為而導致 合同無效 ,則開商有可能支付已付 購房 款一倍金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四)因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第三人權益的,應當收繳雙方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返還給第三人。 (五)涉及到違法犯罪行為的,則應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三、相關內容拓展 1.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已經實際居住的是否承擔房屋使用費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買受人取得了合同約定的房屋使用權的,應當認定買受人因此取得了一定的使用權益,該利益雖不直接反映為貨幣或實物,但該使用權益可以物化為財產性利益,可以以使用費的方式體現,所以買受人應當支付占用房屋期間的使用費,但是對占用期間的房屋使用費應當按照什么標準向房屋出賣人返還,實踐中處理不統一,一般以相同地段、相似房屋的租金標準作為參照依據。 2.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締約過失責任如何處理 房屋買賣時對當事人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交易行為,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通常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在于出賣人,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導致買受人購買涉訴房產的目的無法實現,喪失了與他人訂立 購房合同 的機會,如果合同有效履行,則買受人可以取得涉訴房屋的居住使用權、所有權,對于買受人來說,這些合理的、可預見的利益將無法實現,再次購 買房 屋可能使得購房成本增加,故出賣人應當對買受人因此受到的信賴利益損失予以賠償。對于賠償的具體數額,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履行合同的實際情況,如支付房款的數額,是否已經居住使用房屋,是否對房屋進行裝修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 3.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 被確認無效后,其法律后果如何處理 處理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時,應當根據 民法典 的規定,以及“應全面考慮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 拆遷 、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損失兩方面因素,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避免認定合同無效給當事人造成利益失衡”的原則處理。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為平衡雙方的利益在合同無效后果的處理上,要全面考慮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增值、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兩方面因素,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對于購房人已經翻建,裝修、擴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應對購房人的投入進行補償。此外,讓購房人返還、騰 退房 屋的同時,應當注意為購房人留出合理的騰退時間,購房人無房居住的,應當予以妥善安置。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后,出賣人應當賠償買受人的損失包括:返還原購房價款及房屋原購買價款和現房屋價款之間的差價;買受人因擴建、改建、裝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該房屋因拆遷而使出賣人獲得的拆遷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以上損失,需要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然后確定損失數額。 4.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后,雙方的過錯認定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由于 農村房屋買賣 糾紛案件的違約方主要是賣方,因此一般認為賣方負主要責任,買方負次要責任。但僅僅抽象考慮主次責任之分,而不作進一步的明確,對這類案件的審理非常不利,因為這類案件審理過程中涉及的標的均較大,一個點的偏差動輒相差十幾萬。在這種情況下,對買賣雙方的具體責任的認定作進一步的明晰十分必要。筆者認為,在認定雙方主次責任的同時,還應結合以下因素對雙方的責任進行具體分配。(1)時間因素。購買的時間越早,買方的責任越小;相反,最近幾年購買的房屋,賣方的責任較小。(2)身份因素。不同村的村民之間進行的房屋交易,買方的責任較小;居民與村民之間進行的房屋交易,買方的責任較大。(3)購房目的。對于自住型購房,買方的責任較小;對于投資型購房,買方的責任較大。(4)政策因素。符合政策需要進行的購房,買方的責任較小,相反,責任較大。在劃分責任時,上述幾個界定因素均可以單獨考慮,但是在相互沖突時,如城鎮居民購房自住,則需要綜合衡量,著力考察購房時的具體原因。 5.關于農村房屋買賣中信賴利益損失的認定 所謂信賴利益,是指民事主體固有利益在具有信賴關系的特定當事人間存在的特定形式。在農村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案件中,并非是所有的征收補償等損失都可以列入信賴利益損失范圍,與買賣一方當事人人身關系密切的征收補償或者其他利益,應單獨進行處理。 房屋在進行買賣的過程中需要簽訂相應情況的房屋合同,如果因一方的過失造成房屋合同被判定無效的情況的需要過錯方承擔相應的賠償。這個賠償的金額在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有所體現,或者可經過雙方的協商對賠償的內容和金額達成一致,但是不得低于法定的 賠償標準 即可。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什么部門確認
一、到哪個部門確認勞動合同無效?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爭議雙方必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他機構如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等機構都不具有認定勞動合同效力的權利。無效勞動合同并不是不產生任何效力,無效勞動合同仍然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但是勞動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不具有返還的可能性,在勞動關系中不能實行返還原則,也不能實行折價補償原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賠付勞動力對價。
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勞動者不僅可以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濟補償以及其他勞動者應享受的待遇,同時可要對其給予相應的制裁。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無效,也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財產損失。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用人單位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有些勞動合同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并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勞動合同法》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各個條款之間在效力上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對雙方當事人仍有約束力。
二、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18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于自愿,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系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愿。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主體必須合法。即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內容必須合法,我國在《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有很多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如果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條款無效。程序必須合法。
4、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
在確定了勞動關系后,也是需要按照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是需要承擔用工風險以及要支付雙倍工資作為經濟賠償金的,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也需要注意勞動合同中的具體條款是否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否則也會被認定是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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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訴訟確認合同無效
第一,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有權認定(確認合)同無效。第二,在合同糾紛訴訟中既使訴訟當事人均認為合同有效,法院也有權依職權認定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9]19號會議紀要若干問題的請示之答復》([2009]民二他字第21號)答復:債務人未對不良轉讓合同的效力提出異議,但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情況能夠引發人民法院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產生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合同效力問題是個法律問題而非事實問題,是法院依職權認定的內容,盡管在訴訟中雙方均認為合同有效,法院亦可認定合同無效,這并不違反法定程序。第三,一般情況下,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主體,只限于合同當事人。但是,惡意串通簽訂合同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確認合同無效之訴。第四,確認合同無效(絕對無效)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觀點認為,無論從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性質(實體法上的形成權)還是從無效合同的立法目的進行分析,抑或從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角度分析,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都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但是,相對無效合同的撤銷權,當事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要受合同法第55條規定的1年除斥期間的限制。上文中都有為您詳細進行了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實踐中,如果由于對方的原因而造成合同無效,且因合同無效而給您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您可以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在此過程中,您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資料,法院才有可能支持您的訴訟請求。如果您不知道具體應該怎么收集證據,不妨咨詢一下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