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后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辭退非全日制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辭退非全日制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該非全日制合同,并且該用工單位無需向非全日制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三種:
1、是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另一種是因勞動者過失或違法犯罪解除;
2、是勞動者無過失但是因存在不適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由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合同;
3、后兩種情況下,單位單方解除合同都是合法的;除此之外,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辭退非全日制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非全日制用工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該非全日制合同,并且該用工單位無需向非全日制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辭退非全日制員工有補償嗎
法律分析: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解除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法律主觀:
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1,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可能是由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向勞動者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此類經濟補償是在勞資雙方 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情形下發生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 支付經濟補償金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3、法律、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終止,在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這種情況下。七,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一,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1,用人單位才承擔支付補償金的責任、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五,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2、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本法第38條規定,對被裁減人員,免除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能是雙方都有續訂意愿但就續訂條件未能協商一致。四,由用人單位向職工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勞動合同的終止可能是多種原因造成的,是指為了補償勞動者再就業可能面臨的經濟損失、被 吊銷營業執照 或責令關閉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或者其他情形出現.如果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此時,不能從事原工作,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 可以解除合同 并有權獲得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不同的責任;4。另外。對于不同的情況,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但僅在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依照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此類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新類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時、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可立即解除合同,即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并支付經濟補償金,使勞動者無法完成,應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助,此處的“ 不能勝任工作 ”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行政法規可能對經濟補償金支付情形做出的新的或補充規定、法規的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通常勞動者面臨重新就業的問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經濟補償金的給付責任,給勞動者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難。當出現上述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可能是雙方都不愿意續訂、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這類經濟補償金的發生主要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進行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時而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也可能是勞動者不愿意續訂:1,而且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不低于原來勞動合同的條件,仍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確需裁減人員的;2,主要針對有關法律,也就是維持原條件或者高于原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這是本條法律規定確定的原則,可以裁減人員。2,用人單位解散、勞動者患病醫療期滿后、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此類為兜底性情形;6,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期滿雙方未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無勞動合同延續情形的,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者仍然堅持不續訂勞動合同的,并由原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之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但是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由于勞動合同到期時是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才能續訂的,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后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的一定數額貨幣。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非全日制用工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經濟補償是多少
非全日制用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單列一節進行規定,體現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該法分別對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簽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工資標準和支付方式等做了規定。依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本案中,陳女士同時與A、B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并未違反法律規定。依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里的“隨時終止”既包括合同到期終止,也包括合同未到期終止。
據了解,非全日制用工是勞動用工制度的一種重要形式,是靈活就業的主要方式。雖然法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采取口頭協議,但為了管理需要,避免糾紛,建議用人單位即使與勞動者實行非全日制用工也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同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應當在錄用后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以免事后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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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嗎
非全日制用工有經濟補償金嗎
沒有,在非全日制用工中,解除勞動合同是完全放開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可以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說得更透徹一點,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所有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無論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是否有過錯,用人單位都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法律如此規定,主要出于以下兩方面的考慮:
一是因為經濟補償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幫助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渡過重新尋找工作的待業期。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勞動關系本來就寬松,尋找一份非全日制工作相對容易,勞動者還可以兼職,因此對勞動者而言,待業期本來就模糊,對隨時結束勞動關系早有心理預期,經濟補償沒有適用的條件。
二是目前我國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企業多為微型、小型企業,生存壓力比較大,如果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生產成本過高,將很難存續。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何區分全日制用工與非全日制用工?兩者有哪些不同?
為規范用人單位非全日制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非全日制就業健康發展,《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與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別規定: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后訂立的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則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除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
(四)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都需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五)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時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月工資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
(六)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而全日制用工,工資應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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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有經濟補償金嗎
沒有,非全日制用工沒有經濟補償金。
公司沒簽合同該怎么賠償:
1、公司沒簽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還需要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
5、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一般計算11個月的工資。
綜上所述,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解除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非全日制用工中,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雙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因此,按照這種規定,用人單位也是不需要給勞動者什么補助的,所以終止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終止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終止時用人單位什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非全日制用工終止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凳帆小時計酬為主棗枝雹,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搭晌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辭退非全日制員工有補償嗎
非全日制合同辭退是沒有補償金的。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