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做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沒有公證離婚怎么分
法律分析:
是可以的;我國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始終歸其各自所有。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還規定,夫妻可以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法律已明確對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作了詳細規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在這樣的背景下,婚后財產公證漸漸被人們接受。到公證處辦理婚后財產公證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將彼此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變為夫妻共有財產,二是將婚后雙方共有財產明確劃分。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證的申請者,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夫妻之間婚姻續存期間發生微妙變化,如一方有外遇、另一方擔心離婚后自己的經濟利益受損;二是以再婚者居多,如再婚后一方財產多、另一方經濟條件差等。婚后財產公證怎么辦理?婚后財產公證的辦理涉及到辦理條件和辦理程序兩方面,下面分開介紹一下:(一)婚后財產公證怎么辦理?婚后財產公證辦理的條件是什么?夫妻婚后財產公證首先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不滿足的,無法對婚后財產進行公證。1、 必須是合法結婚的夫妻雙方,也就是說滿足結婚年齡、自愿等結婚法定條件的;2、 必須是夫妻雙方真實自愿對婚后財產達成約定,根據約定進行婚后財產公證;3、 必須夫妻雙方親自辦理公證,他人無權代理;4、 夫妻雙方對婚后財產約定必須合法,不能違反公序良俗,不能有損害第三人或國家利益的內容;滿足以上條件的,夫妻雙方可以去所在地區的公證部門辦理婚后財產公證手續,確定協議的效力;(二)婚后財產公證怎么辦理?婚后財產公證的辦理程序是什么?婚后財產公證同一般的公證程序并沒有多大的區別,婚后財產公證需要的材料及手續有:1、首先,辦理婚后財產公證需要準備的材料有:個人的身份證明;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2、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3、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后財產協議書上簽名。當事人可于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領取公證書。另外,婚后財產公證的費用各地是不一樣的,婚后財產公證具體的費用可以電話咨詢當地公證處,不過費用一般也不會很高,大概在200到400之間。綜合上面所說的,婚后的財產是可以進行分割的,這也是為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雙方不放心的話,是可以把自己協商好的條款來進行公證,公證之后的協議是更具有法律的效益,所以,公證對于我們來說是特別重要的,一定要好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婚前財產需要公證嗎
婚前可以進行財產公證,也可以不用進行財產公證。
婚前可以進行財產公證,也可以不用進行財產公證。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有: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的證明:
(1)雙方婚前有何個人財產,如有,提供有關財產的品名、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及價值,購買時間、財產的存放地點等。
(2)共同財產需提供的證據同個人財產。
(3)雙方有無共同購置的私有房產,如有,提供房屋座落的地點、門牌號、間數、朝向、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現在的使用狀況、房屋的價值。
(4)有無共同存款、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如有,需提供存款的賬號、戶名、金額存入儲蓄所名稱及地址,是定期還是活期的有關情況,存單現由誰持有。
(5)現金情況:人民幣、港幣、外幣,提供具體的數額,由誰掌握等證據。
(6)提供合伙入股、個人經營等財務狀況的證據。
(7)債權:債權的數額等義務人的情況。
(8)債務:提供有關證據。
(9)雙方經濟收入狀況(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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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結婚前財產公證有必要嗎?
好的感情并不是金錢的問題,如果說要在結婚之前進行婚前財產的公證,就說明不信任對方,這樣的感情有欠考慮,如果進行財產的公證,就表示兩個人的感情也不是很穩定,心里有其他的雜念,所以代表感情也不是很融洽,才會有這樣的想法不太能接受。
1、婚前財產公證與愛情撞擊婚姻是基于雙方在相愛,信任,之后產生一種親情,而結婚只不過是一種形式,對兩個關系的一個界定,沒有實質含義。因此,婚前財產公證顯得有點多余了。因此就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的必要了,如果兩個人一直保持著戀愛關系,感情也一直很穩定,一起經歷了風風雨雨的變遷,彼此非常尊重。且從浪漫的初戀、熱戀到即將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兩個人在這些年來感情的積累,現在卻要為了財產非分清個你我,多少都有點傷害感情,而且對未來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靠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來保障。當然,隨著現代社會的變化快,很多的新的事物走進了我們的生活,現代人的愛情也變得越來越現實起來,也許,婚前的財產公證是為失敗的愛情尋找一個庇護所,也是為個人的利益尋求一種保障,可是,如果說婚前財產公證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話,那么愛情呢,愛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證呢?因此,婚前財產公證面對著情與利的撞擊,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傷害著兩個人的感情。所以,在這些方面多少讓人無法接受。
2、婚前財產公證與現實的撞擊每個人有其對婚姻的獨特期望,有的人是因為相愛而結婚,有的人是因為家庭壓力而結婚,也有的人是因為貪圖對方的財產而結婚。婚前財產公證在某種程度上是對那些貪圖財產的人提供了一個保護傘,而并不是為愛情提供保護傘!當然,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觀念造成了一定的沖擊。婚前財產公證使越來越多的人在有了保護自己權利思想的同時也使本來現實的現代愛情和婚姻關系變得更現實,它提醒人們,愛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對現實生活的關注。現實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會象我們所期望的那樣發展,婚前財產公證與我國傳統美德之間發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財產公證面對著現實的撞擊!在這一點上必須有個好的把握,理智的對待,以免與傳統觀念發生大的隔閡。如果財產公證是受父母的影響,不是因為兩個人的原因去進行公證的,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因為兩個人不信任對方而去財產公證,這樣的感情就沒必要進入婚姻,所以很多時候還是要看一下實際情況而定。只有好的感情才可以去接受婚姻。也不能因為財產的公正而影響了兩個人的感情,進入婚姻的狀態并不是為了去公證財產才能結婚,重要的是兩個人心里不會產生這樣的想法,一種無私的感情才可以進入婚姻。
我想問如果我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婚后是否還屬于我的個人財產,會不會在以后萬一離婚后有財產糾紛?
房產是婚前父母一次性付款給你買要是只登記在你的名下,就屬于你的個人財產,離婚是對方無權分割。和是否做婚前財產公證沒有影響。
還有你的婚前個人存款,也屬于個人財產。
婚后的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沒有特別約定的都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方有權分割。
婚前財產公正有必要嗎?
我是可以接受婚前財產公證的,而且我覺得這樣非常的公平。婚前通過自己的努力得到的東西屬于個人,婚后共同努力的東西才屬于雙方,有時候分得清一點比較好。
我覺得婚前房產好像不需要做財產公證,但是存款一定要做財產公證。這也是對于那些有存款的人,有很多年輕人結婚的時候身上都沒有存款,而且買房也花的所有的錢。對于這些人,婚前財產好像一點用也沒有,因為沒有財產可公證。
往往都是家境比較好的雙方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在婚前他們的個人存款就非常的多,而且這部分個人存款必須做婚前公證。有可能他們家里有兄弟姐妹,所以這筆錢又不能交給父母,還是做婚前公證比較合適。
我覺得婚前公證是非常合理的,本來就是婚前自己奮斗努力的結果。而另一半完全沒有參與這個過程,為什么不分的清楚一點?婚后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但是婚前的財產必須進行公證。
因為現在的婚姻關系變化的太快了,誰知道哪天因為什么事情要走向離婚。這就是為了自己考慮,而且為自己多考慮一下,根本沒有任何壞處。如果不做婚前財產公證,那么那些存款沒有辦法證明是婚前財產,部分錢在離婚的時候都得分給對方一半,誰愿意?這件事情根本不分男女的,所以我覺得婚前財產公證是非常公平的做法。保全雙方在婚前的努力的結果,這是非常公平的事情。
結婚不公證財產可以嗎?
婚內財產約定不需要進行公證。法律的規定夫妻雙方在結婚以后,簽署婚內財產協議,對婚后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進行了約定,無須辦理公證,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雙方也可以選擇公證,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協議。辦理公證協議,需要夫妻雙方準備好身份證、戶口本、婚內財產協議共同前往辦理。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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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必須要做婚前財產公證嗎?
你好,這個不是必須要做的。夫妻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協商一致后共同去做婚前財產公證。
一般來說,婚前個人財產在結婚后一般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仍歸個人所有,是否做婚前財產公證是當事人的自由,但婚前財產公證可以為財產的歸屬增加一層保障。
另外,雙方也可以通過簽訂婚內協議,來保障自己的利益。在婚內協議中對婚前財產和婚內財產的歸屬做出明確的約定,列明哪些屬于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并約定在婚后仍歸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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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 1063 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31 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