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撤銷的情形)
申請仲裁后可以撤銷嗎
勞動仲裁申請可以撤回,在勞動仲裁未生效前,只要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即可撤回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按撤回仲裁申請后不能再申請仲裁,申請人如再次申請,仲裁委也不會受理。
一、勞動仲裁申請可以撤回嗎
勞動仲裁申請可以撤回。未生效的勞動仲裁是可以撤回,提交書面的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二、勞動仲裁按撤回仲裁申請后能否再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按撤回仲裁申請后不能再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繼續開庭審理,并缺席裁決。
三、仲裁的優點有哪些
1.自愿性,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即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以及仲裁的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都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
2.專業性,民商事糾紛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識領域,會遇到許多復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和有關的技術性問題,由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專家擔任仲裁員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3.靈活性,由于仲裁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諸多具體程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與選擇的。提醒您,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序更加靈活,更具有彈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因此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
5.快捷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使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迅速得以解決。
仲裁裁決作出后多久能申請撤裁呢
法律主觀: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1、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仲裁員在仲裁案件的過程中非法索要或非法接受當事人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仲裁員為了謀取私利或為了報答一方當事人已經或承諾給予自己的某種利益而弄虛作假,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顛倒是非甚至故意錯誤適用法律,都是仲裁過程中的嚴重的違法行為。這些行為必然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和裁決,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作出的仲裁裁決應當予以撤銷。2、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一方當事人為了自身的利益,如果隱瞞了可能對自己不利的且不為他人所掌握的證據,那么仲裁庭對事實的判斷,對是非的認定和對責任的劃分等等,就會與實際情況不相符,那么由此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必定會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不公正的結果。所謂“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是指直接關系到仲裁裁決的最后結論的證據,這些證據通常與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糾紛或爭議的焦點或重要情節有著直接的聯系,同時這些證據也直接影響著仲裁庭對案件事實的正確判斷。因此,在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情況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應當被撤銷。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員組成,還是由1名仲裁員組成,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只有當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時,才由仲裁委員會依照職權指定。當仲裁庭的組成違反了仲裁法的規定,則由該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仲裁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如果仲裁機構沒有按照仲裁程序規則所規定的期限將全部文件或材料送達雙方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未能在仲裁程序中獲得充分的陳述或辯論的機會,或者有關仲裁員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未予回避等等,均是違反仲裁程序的做法。在違背法定仲裁程序基礎上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屬于法定被撤銷的理由。4、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證據是仲裁庭查明案件真實情況,分清是非,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界限并作出仲裁裁決的根據。當事人必須向仲裁庭提供真實的證明;如果當事人提供了偽造的證據,必定會影響仲裁庭對案件事實作出正確判斷,從而會影響仲裁裁決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因此,以偽造的證據為基礎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5、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必須是仲裁協議確定的事項,仲裁機構也只能就仲裁協議范圍內的爭議事項作出裁決。如果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超出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而仲裁機構仍予受理并作出裁決,或者雖然當事人確定了申請仲裁的范圍,但仲裁機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超出了當事人的請求的范圍,則此仲裁裁決也應予撤銷。我國仲裁法規定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事項違反了此條規定,并且當事人依據此仲裁協議將本不能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那么,仲裁機構以此為基礎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6、沒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件,是當事人申請仲裁和仲裁機構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的前提和基礎。對于沒有仲裁協議而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更不能對案件作出裁決。如果仲裁機構對沒有仲裁協議的糾紛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了裁決,則違反了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該仲裁裁決也就是違法裁決,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此裁決。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29條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訴人申請撤訴的,仲裁庭審查后決定其撤訴是否成立。仲裁決定須在7日內完成”。申訴人申請撤訴是申訴人的一種權利,是申請人對仲裁權利的積極處分;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必須是申訴人或經申訴人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為能力申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須是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以后、仲裁調解或裁決之前;必須出自本人真實意愿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侵犯對方當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符合上述條件,撤訴才能成立,仲裁庭才能批準撤訴。同意撤訴應制作仲裁決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按撤訴處理,是指雖然申訴人沒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仲裁中的一些行為實際上已經表明他不愿意繼續進行仲裁仲裁庭視為撤訴。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6條規定,存在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勞動爭議仲裁庭即可按撤訴處理:一是申訴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二是申訴人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相關知識勞動爭議仲裁要先行調解嗎?先行調解的確是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和程序。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其目的是為妥善解決勞動糾紛,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調解有利于改善爭議雙方的關系。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不傷感情,減少對立,既有利于爭議的解決,也有利于日后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調解不僅不是浪費時間,還有利于及時解決爭議。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一旦調解成功,就能及時化解矛盾,大大縮短勞動爭議仲裁時間,以免矛盾激化。調解達成的協議,因為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認同的基礎上達成的,也便于履行。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其效力與仲裁裁決相同,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一經達成調解協議并收到調解書,爭議的處理程序即告終止,當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既可以減少仲裁和訴訟程序,也可以節約當事人的人力和財力。當然,你不同意調解,這是你的權利。經過先行調解程序,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雖已達成協議但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均為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仲裁庭會及時裁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