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盡到了管理義務還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小孩在學校跟其他小孩戲耍時,把對方弄受傷了,請問需要賠償嗎?
孩子在校玩耍造成同學受傷的,其監護人要賠償。如果學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學校不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學校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法律依據: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學生在宿舍摔傷了學校有責任嗎
學生在學校摔傷學校負責,但學校證明自己已經盡到安全監管義務的除外。
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在學校摔傷了處理,需要分情況:
1、八歲以下的學生在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受傷的,法律通常認定學校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已盡到管理職責;
2、八歲到十八歲的學生在學校、培訓機構受傷的,學校通常不承擔則責任,除非學生的監護人可以拿出證據證明學校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此時,學校需要承擔一部責任。
認定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過錯,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學校對學生是否具有注意義務
無義務無過失。這種注意義務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而產生的法定注意義務,也包括基于有關部門頒布的教育教學管理規章、操作規程等規定而產生的一般性的注意義務,以及學校與學生家長簽訂合同約定的注意義務。
2、學校對學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盡到了合理的、謹慎的注意義務
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標準和范圍因環境和對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學教師對小學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師對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為小學生的認知能力、防范風險的能力較低,發生人身傷害的幾率就高。
3、學校能否對學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盡到合理的、謹慎的注意義務
如果學校不具有預見能力而無法預見,學校就無法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并采取合理行為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因而主觀上也就沒有過失。
綜上所述,學生在學校摔傷,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處理,需要先定責,之后才能解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等方式來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