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有關格式條款的規定
特邀律师

關于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 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定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當遵循 公平原則 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二、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定的變動
需要注意的是,相比《民法典》生效前適用的《合同法》,《民法典》存在些許變動規定,即采用列舉加概括的方式對提示和說明義務的適用范圍加以擴大,除常見的 “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條款,其他“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也包括在內,可以說是更充分發揮格式條款優勢,抑制其消極影響,最大程度地保護弱勢相對人的權益。
三、格式條款無效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格式條款往往容易損害處于從屬地位的弱勢當事人,因此我國民法典對提供格式條款的強勢一方當事人規定了法定義務。我國民法典也規定了幾種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符合以下幾種情形時,弱勢相對人可以直接主張格式條款無效,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從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仔細審查格式條款部分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簡述我國合同法對格式合同的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9條、40條和41條的規定,對格式合同的特別規定包括:
(1)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當遵守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合同中有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格式合同條款與非格式合同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合同條款規定之內容。
合同法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該條款通過為格式條款制定方設定義務的方式,從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規定了格式條款的訂立規則,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沒有盡到提示義務或者拒絕說明的,該條款視為未訂立:該條款不公平的,也視為未訂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保險合同條款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是否屬于合同法規定的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不公平條款
您好,(一)合同法關于格式免責條款效力的規定
《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目前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內容主要由保險人預先擬定,投保人不能隨意修改及變更,因此實務中的保險合同多系典型的格式條款。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對于格式條款的效力,《合同法》第40條還有一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就該條表述來理解,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得在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中有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內容,否則該免責條款無效。
這樣,《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與第40條之間就形成了邏輯上的矛盾:按照合同法第39條第1款的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方對于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只要該條款不屬于《合同法》第53條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的條款,只要以合理方式提請了對方注意并按照對方要求對該條款進行了說明,該條款即為有效;而按照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論其是否以合理方式提請了對方注意并按照對方要求對該條款進行了說明,只要格式合同中有免除其責任的免責條款,該免責條款便絕對無效。目前對于這一矛盾,合同法或相關司法解釋并未作出解釋或修正。
(二)保險法關于格式免責條款效力的規定
《保險法》第19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上述規定借鑒了《合同法》40條的立法精神,但在表述上又不盡相同。該條規定強調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條款無效。此處的“依法”應理解為依據保險法或其他法律,有關該項權利或義務的規定屬于強制性規范,不能依據當事人的合意或約定而更改或排除。因此,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除法定免責條件外,更多是基于特定險種的不同風險考量而做出的技術安排,符合保險原理,具有行業的特殊性,因此不屬于依法應承擔的義務范疇,不應界定為強制無效條款。
同時,《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該條規定相比《合同法》第39條的要求更加嚴格,也更有利于對弱勢合同相對方的保護。合同法要求條款提供方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并按照對方要求,對免責條款予以說明。保險法則要求必須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還須主動對免責條款作出明確說明,該說明義務不以投保人的詢問或要求為前提,而是保險人應強制履行的義務。同時,對于不履行上述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的法律后果,保險法作出了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的規定。
(三)保險合同中格式免責條款的效力認定
保險合同屬于保險這一特殊行業范疇,同時受《合同法》及《保險法》的調整。如前文分析,兩部部門法關于格式免責條款效力的規定不盡相同。但應當考慮的是:合同法屬于一般法,制定實施時間為1999年;保險法屬于特殊法,修訂實施時間為2009年。基于特殊法優于一般法、后法優于前法的法律適用規則,對保險合同中格式免責條款的效力認定應以保險法相關規定為依據。
對保險合同中格式免責條款的效力認定可依循如下原則:格式合同中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義務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條款,屬于絕對無效條款。除該類條款外,基于保險行業經營的特殊需要,而設定的符合保險原理、具備精算基礎的免責條款,作為格式合同的組成部分,依法有效。對于該類條款,保險人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應按照《保險法》第17條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予以提示及明確說明,否則該類條款雖屬合法有效條款,但不產生效力。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格式條款的效力是怎么樣的
格式條款的效力: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格式條款無效、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格式條款無效)
3、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訂立格式條款的規則是什么
有下列規則:
1、提示規則。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無效規則。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解釋規則。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39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