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簽合同,單位要承擔責任嗎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員工不簽合同,單位要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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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簽合同,單位要承擔責任嗎
法律主觀: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 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終止或者時,需要依法 向員工支付 經濟補償金 (有的 地方性法規 甚至規定 未簽勞動合同 的,不得 解除勞動關系 ),未依法 支付經濟補償金 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 勞動合同到期 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分析:“員工拒簽合同單位沒有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