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由什么負責起訴(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區別)
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起訴嗎
法律分析:不是,由檢察機關起訴。公訴案件是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公訴案件由什么提起訴訟
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一條基本原則。
在我們國家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如果是公訴案件的話,那么一般都屬于刑事案件,部分刑事案件也屬于自訴案件,所以自述案件和公訴案件通常是判斷案件的嚴重程度的。
公訴案件由什么提起訴訟
公訴案件由檢察院提起訴訟。公訴案件的訴訟權屬于國家,不屬于被害人,被害人只有在公訴機關非法不起訴的情況下,擁有補充訴訟權。加害人充分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是可以影響量刑的。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處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是可以適用緩刑的,如果被害人向法院求情,是會影響量刑。
什么不屬于刑事公訴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什么機關可以提起公訴
有權提起公訴的機關只能是人民檢察院,在公訴案件中,公安機關只負責調查工作,審查起訴工作由人民檢察院負責,起訴以后對犯罪嫌疑人的審判工作由人民法院完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條件必須是犯罪事實已經全部查清楚,定罪證據是確實充分的。
一、有權提起公訴的機關是哪個機關?
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條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公訴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即便刑事案件是由監察委負責調查的,但檢察院沒有直接起訴的權利,在我國可以提起公訴的機關只有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也可以檢驗并查證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有什么問題的都會退回補充偵查。
公訴案件由什么提起公訴
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2、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是對證據質的要求,是用以證明犯罪事實的每一證據必須是客觀真實存在的事實,同時又與犯罪事實有內在的聯系,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真相;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還必須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負責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的機關是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公訴權是什么意思?
訴權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等部門偵查終結后移送起訴的案件,有權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的決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除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提出起訴。我國公訴權的主要內容包括:審查起訴;決定起訴或不起訴;提起公訴;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擴展資料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案件以外,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與國外檢察權具有顯著區別的是,在西方一些國家,公訴權幾乎可以與檢察權相提并論,公訴職能是其檢察機關最主要的職能。而在我國,公訴權只是檢察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此之外,檢察權還包括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等一系列法律監督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