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和控告有什么區別(刑事案件申訴控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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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申請書和控告信區別
法律分析:申訴是指沒有上訴權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控告和申訴的區別
(1)目的不同。申訴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人事權益,而控告除了有維護公務員合法權益的目的外,還有要求上級機關或者其他專門機關依法懲辦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目的。
(2)客體不同。申訴的客體是人事處理機關的決定,控告的客體是侵害公務員合法權益的機關及其領導人員。
(3)范圍不同。申訴的范圍法律明文規定,主要涉及人事關系,而對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控告內容沒有限制,對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任何違法違紀行為,只要公務員認為該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都可以進行控告。
(4)程序不同。申訴有法定的較為完善的復核、申訴、再申訴程序,有層級限制,公務員只能按照層級逐級申訴,而控告不受層級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什么是刑事申訴與控告
1、申訴是指沒有上訴權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申訴的提出的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2、提出控告的人是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其訴訟代理人,控告的目的在于懲治犯罪,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來源。控告是在審判前提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什么是刑事申訴與控告?
刑事申訴: 申訴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它是指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致使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公務處理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請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刑事申訴則是這種申訴權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具有刑事申訴主體資格的是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受委托的律師也可以代理申訴。 刑事控告: 控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司法機關揭露違法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懲處的行為。在我國,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權利和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來源。公民的控告權受到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的保護。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三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根據這一規定,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其訴訟代理人,對侵犯被害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向司法機關告發,要求予以懲處的行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控告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于口頭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控告人簽名或蓋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控告人:控告應實事求是,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并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控告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訴訟和申訴的區別
一、訴訟和申訴的區別
1、對象不同申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上訴的對象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主體范圍不同申訴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上訴的主體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受理的機關不同;期限不同;后果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1)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2)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3)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4)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5)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二、申訴時間是多久
申訴期限一般為七日。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復議申訴控告上訴區別
法律分析:上訴是指自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訴訟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申訴 控告 起訴 公訴 控訴 上訴 各是什么意思
起訴,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對所提起的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反訴,是指在已經提起的訴訟中,被告針對與原訴有聯系的行為,提起獨立訴訟請求的行為。 被告提出反訴后,原告提起的訴訟為本訴。反訴和本訴同時存在,可合并審理,但應分別審查、判處。在合并審理的訴訟中,除第三人外,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權利,又承擔原、被告的義務。 除了民事案件、商事案件中的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外,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權提起反訴。 公訴,是指對于刑事案件,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請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起訴。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不是訴訟當事人,但屬于訴訟參與人。 自訴,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自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活動。 申訴,是指公民或法人,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或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提請人民法院再審判的活動。它是人民檢察院監督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一種重要形式。
自訴、起訴、上訴、申訴的區別是什么?
自訴是對于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或者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當事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要求追究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刑事責任。
起訴,在刑事訴訟中,狹義上特指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則是民事原告、行政訴訟原告向法院提起對被告的民事訴訟。
上訴,刑事訴訟中是法定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在法定的上訴期間內,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或者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則是原告或被告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申訴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人民法院重新處理或者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它與上訴的區別在于上訴針對的是在上訴期間內,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申訴的對象是已經超出上訴期間,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