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多久受理(刑事案件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多久受理)
檢察院提起公訴后法院多長時間會收到
法律主觀:
檢察院立案 后,如果 犯罪嫌疑人 被拘留的,要在14天以內決定是否逮捕; 被逮捕后,在2個月內移送起訴,兩個月偵查時間不夠的,可向上級檢察院和人大常委會(不同次的審批部門不一樣)申請延長偵查時限;最長7個月。 起訴要在1個半月內審查結束,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如證據不足要再退回自偵部門補充偵查1個月在移送公訴部門,公訴部門可實行兩次的退補權(案件往返時間大概要五個月); 在移送法院后,法院要在1個半月內判結。但還有特殊情況,即在認為證據時,檢察院可申請撤回案件補充偵查一個月。 這樣算下來,最多要14個多月吧。但一般的案件在3、5個月判結。 這個時間不專指工作日。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多久開庭
法律主觀:
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般一個月左右開庭。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檢察院起訴到法院開庭要多久
一般為一個月。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案件的流程及時間如下:1、立案偵查階段。此階段由公安機關進行證據提取、相關事實的調查;此階段法律并未規定具體時間,但是羈押犯罪嫌疑人不得超過7個月;2、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進行審查公安機關的證據與事實是否充分,不充分的可以退回;此階段的時間為30天,經批準可以延長;3、審判階段。檢察院將審查合格的案件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審理并判決;此階段普通程序為三個月,簡易程序為40天。經上一級批準可以延長。
檢察院起訴到法院通常需要一個月的時間。對于一些比較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到十五天。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如果已經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該要在十日內作出最終的決定。部分罪犯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根據法律的規定,在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偵查終結,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院會根據具體案情進行處理:1、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法院。2、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訴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按照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1個月。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結束后,應當及時將案卷移送法院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十三、將第一百六十九條改為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完畢,有三種結果:
1、如果確定案件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么檢察機關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
2、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院公訴到法院多久立案開庭
提起公訴到法院開庭一般需要30天,經過批準可以延長。只要沒有超過上述規定的審結期限都是合法的,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來進行認定。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情況,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