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什么規定了勞動爭議的范圍(勞動爭議有什么時效規定嗎)
什么規定了勞動爭議的范圍
勞動爭議的法定范圍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勞動爭議的范圍是: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的管轄
地域管轄,以行政區域作為確定勞動仲裁管轄范圍的標準。地域管轄又分為三種:
1、一般地域管轄。指按照發生勞動爭議的行政區域確定案件的管轄,這是最常見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轄。指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由某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3、專屬管轄。指法律法規規定某類勞動爭議只能由特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如在中國境內履行于國(境)外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又如,一些地方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
級別管轄
指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權限。一般分為:區(縣)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區內普通勞動爭議;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外商投資企業或本市重大勞動爭議。
移送管轄
指勞動仲裁委員會件受理的自己無管轄權的或不便于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移送有權或便于審理此案的勞動委員會。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報送上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
就業歧視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案由的范圍呢?
根據我國法律,就業歧視屬于勞動爭議案的范圍之一。具體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當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錄用、晉升、崗位安排、職業培訓、勞動報酬等方面不得歧視員工,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在遭遇就業歧視時,勞動者可以通過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到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要求給與補償或者恢復勞動權益。如果仲裁結果仍無法解決爭議,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費用、時間成本等方面都相對較高。
綜上所述,就業歧視是一種勞動爭議案件,屬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的范圍之內。
我國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及其職責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我國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的范圍包括
勞動爭議的范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確認因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因開除、辭退、辭職、退職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等發生的爭議;其他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開除、辭退、辭職、退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什么是勞動爭議?哪些情形不屬于勞動爭議
1.根據《勞動爭議解釋(三)》第1條規定,法院僅受理因不能補辦社保手續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爭議案件。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社會保險費久繳、拒繳或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解決處理,法院不予受理。如當事人訴請中包含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則對“繳納社會保險費”這一訴請可以“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為由不作處理,但對除此之外的其他訴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實體審理。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7.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辦檔案手續的糾紛。檔案通常由用人單位保管,因為檔案具有歷史性不可復制,在檔案丟失后,勞動者亦不知道原檔案都存在哪些內容,無法完成舉證任務,即使能舉證,用人單位也無法補辦以前的檔案。人民法院即使判決,也難以執行。因此,補辦檔案手續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好律師網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