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經偵隊能立案嗎
經偵大隊可以立案嗎
法律主觀:
經濟偵查大隊負責偵查經濟案件主要的標準包括: 1、認為確有 經濟犯罪 事實發生的; 2、犯罪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3、屬于公安機關 管轄 的。 如果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 立案 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 犯罪嫌疑人 ,應當按照管轄范圍, 立案偵查 。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 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網貸拖欠不還,屬于詐騙嗎,歸經偵大隊管轄嗎
是,網貸拖欠不還屬于詐騙,并且歸經偵大隊管轄。
說明:
1. 網貸拖欠不還涉及借款人故意違約,通過虛假手段獲得貸款,或者故意逃避還款責任,這些行為構成了詐騙行為。
2. 經偵大隊是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部門,負責處理各類經濟犯罪案件,包括網貸詐騙。他們擁有調查權和執法權,可以對涉及網貸拖欠不還的詐騙行為進行偵查和打擊。
總結:
網貸拖欠不還屬于詐騙行為,因此應該由經偵大隊來管轄和處理。這旨在保護投資人的權益、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相關擴展資料: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網貸平臺泛濫,不少人利用其進行非法活動,導致大量投資人受損。中國政府加強了對網貸行業的監管,出臺了一系列舉措來規范市場秩序。在處理網貸拖欠不還的情況時,公安機關會依法打擊詐騙行為,并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投資人在進行網貸投資時要謹慎,選擇正規、合法的平臺,并了解相關風險,以避免經濟損失。
套路貸報警有用嗎報警不受理怎么辦
一、套路貸報警有用嗎
1、套路貸報警警察會管。被騙3000元就夠立案標準,警察就會立案處理,套路貸是以詐騙罪來定罪處罰,因為套路貸的本質特征是犯罪分子利用各種手段侵占借款人的合法財產,套路貸報警前提是保留好證據,警察才會立案處理,如果什么憑證都沒有,公安機關不會立案處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遇到套路貸的正確處理流程如下
1、當事人遇到套路貸之后,正確的處理流程應當是報警處理,讓公安機關對其進行立案偵查;
2、根據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當事人在遇到套路貸之后,正確的處理流程應當是報警,讓警察來處理;套路貸已經是一個犯罪行為的,這個是屬于犯罪,但具體的罪名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當事人在遭到套路貸之后,應當及時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材料進行審查,發現有犯罪事實,并且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應當對案件進行立案,然后對其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送給人民檢察院,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網貸逾期經偵大隊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經偵立案的條件是什么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經偵大隊辦案中的常見案件:
1、金融詐騙類的。如個人信用卡詐騙,票據詐騙,合同詐騙,只需5000元以上就可立案。個人集資詐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在50萬元以上的,就可進行到經偵大隊立案。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的存款,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且吸收公眾存款的戶主達到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且吸收公眾存款的戶主達到150戶以上的;就可通過經偵立案。
3、職務貪污受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私人公司、企業中的工作人員利用手中權力和便利,違反法律規定,貪污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私下吃回扣,金額達到5000元以上,可被立案追訴。
4、職務徇私舞弊。國企、事業編制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力給親朋好友進行非法牟利的。給國家經濟損失造成10萬元以上,幫親朋好友非法牟利20萬以上。造成有關國企、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以及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5、生產、銷售假冒商品。生產、銷售商品中進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金額達到5萬元可立案。
6、制造、使用假幣。故意制造假幣,或者明知道是假幣還使用的,假幣總金額在4000元,假幣數量在400張以上,應予立案追訴。
7,銀行貸款轉高利貸。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將被立案;如果沒有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屢教不改的,也會被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經偵大隊非法集資立案流程
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經偵大隊立案的流程是受理、立案這兩個步驟,經偵大隊其實就是公安局設立的經濟偵查部門,發生在社會生活當中的經濟金融型犯罪活動都是歸經偵大隊直接立案調查的。
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1、立案。指公安機關、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1)公案機關的立案。按照規定,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制作筆錄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予以立案。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同時,根據控告人的反映,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對此公案機關應當在7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
(2)檢察院的立案。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統一受理、管理舉報線索。檢察院決定對案件立案偵查的,應當制作立案決定書。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偵查。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法律規定,偵查過程中的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形式變相羈押。按照規定,偵查期限為2-7個月。
(1)一般而言,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已經延期3個月的基礎上,可以再延長2個月。
3、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具體包括:①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③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④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拘留時應出示拘留證。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拘留時間一般為10—37日。法律規定,
(1)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3日內提請批準逮捕,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延長1-4日,流竄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日內作出審查批捕決定。
(2)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4、逮捕。法律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逮捕。逮捕時應出示逮捕證。對于經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逮捕的期限與案件的偵查期限密切相關,通常逮捕的期限截止到法院作出判決之日,即法院判決之日,逮捕才能結束,或變為服刑(有罪),或釋放(無罪)。需要說明的是,拘留和逮捕都是強制性措施,不具有懲罰性,而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預防性措施(怕嫌疑人逃避訴訟)。
5、審查起訴。按照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1個月。這基本上是所有刑事案件的處理流程,當然司法部門在辦理非法集資的這種刑事案件的時候偵查的范圍,難度等要切實考慮到的問題也非常的多。由于非法集資對我國的金融環境的大肆破壞力,國家諸多部門都聯合出臺了處理非法集資的相關規定,就包括最高院也有審理非法集資的時候的一些若干意見。
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已經批準立案的,立案單位應及時展開偵查工作。經過偵查,具備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經偵部門可以宣布破案。然后,偵查終結。
經偵隊立案后如何撤案
經偵大隊立案后能撤案,但要符合下列情形: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赦免的:死亡的等情形。、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