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概念是什么
民法中的意思表示怎么理解
民法中的意思表示怎么理解如下: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要素,指行為人欲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內在意思表現于外在的行為。
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為是司法自治的實踐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義重大。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志發生一定司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為。
意思表示由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構成。客觀要件是指在客觀上可認識其在表示某種法律效果意思。主觀要件,是指內心的意思,更可分為行為意思、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意思存于內心,是不能發生法律效果的。
當事人要使自己的內心意思產生法律效果,就必須將意思表現于外部,即將意思發表。發表則須借助語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體語匯。意思表示所發表的意思,是體現為私法效果的意思,亦即關于權利義務取得、喪失及變更的意思。
要式的意思表示,是指法律上或當事人要求以特定方式為構成意思表示的必要。非要式的意思表示,是指法律上或當事人不要求以特定方式為構成意思表示的必要。
區分要式與否的意義在于:有些意思表示的成立要求特別方式,此即為要式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民法典意思表示的法條
1、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2、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3、公告方式的意思表示;4、明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5、意思表示的撤回;6、意思表示的解釋。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對意思表示有哪些新規定?
《民法典》對意思表示做了比較完整的規定,共有六個條文,解決六個問題,它們是:
(一)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三)公告方式的意思表示;
(四)明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五)意思表示的撤回;
(六)意思表示的解釋。
二、法條規定如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第一百四十條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民法典》中對意思表示一共有六個條文,分別包括很多很多不一樣的解釋。在不同情境下意思表示的內容都是不一樣的喲。
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什么成立也可以基
法律主觀:
民法典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三點:,1.當事人。即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主體。在單方民事行為中,存在一方當事人即可;在雙方民事行為中,需要有雙方當事人;在共同行為中,需要有兩方以上當事人;在決議行為中,需要有某一組織的成員或內部機構參與表決。,2.有意思表示。單方法律行為,當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為既告成立;雙方法律行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法律行為方告成立。,3.標的須確定并且可能。標的的確定,指關于標的表示須達到能被具體認定的程度。認定標的確定與否的時點,通常為行為成立時。標的可能,指標的在客觀上須具有實現的現實性。,1.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1)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并非一切民事行為都是民事法律行為。,(2)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2.民事行為是與事實行為相對應的概念。事實行為是指不具有意思表示內容,但按照法律規定,在客觀上引起了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民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主要區別是:,1.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而當事人實施行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2.民事行為根據當事人意思表示產生法律效力,事實行為依據法律規定產生法律后果。,3.民事行為以行為人具有相應行為能力為生效條件,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 意思表示
法律主觀:
意思表示一致的意思是:行為人作出的行為與其意愿一致。合同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關于意思表示的規定
民法典對意思表示的新規定中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一個復雜的理論,有六種情況:明示、默示、公告、撤回、解釋和有無相對人。意思解釋方法具體要根據當時的情況,依據兩方使用判斷,體現了法律超強的嚴謹性。
民法典
對意思表示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將意思表示解釋規則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并采取不同的解釋規則。前者要側重相對受領人可理解的意義,后者側重追求表意人的真意。本條規定首次在我國民法上統一了意思表示解釋規則,并且明確解釋意思表示應考量的因素包括:所使用的詞句、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這些因素作為意思表示解釋的方法指引,但這些因素或方法之間并不存在嚴格的優先順序,應依賴當事人和裁判者結合具體情事進行運用和判斷。此外,意思表示解釋廣義上還包括補充性解釋,是對于意思表示或法律行為的漏洞填補。法律行為補充性解釋的目標是查知當事人"假設的規范性意思"。
一、意思表示的生效
(一)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二)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三)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二、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四、意思表示的解釋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表示自己意思的方式不限于口頭、書面、沉默等方式,生效時間是讓對方得知意思的時候。一切表示都受法律的約束,生效后就建立了法律關系。民法總則對意思表示的新規定說明了其中的默示分別可以表示相反的兩種意思,這要看當時的具體情況。提醒大家一定要在關系到自己利弊的時候明確的表示出自己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