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權轉讓的法律規定(優先承租權的法律規定)
公有居住房屋能轉讓承租權嗎
法律主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一)整幢獨用的花園住宅; (二)屬部隊、宗教團體所有或者在學校校園內的; (三)產權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結清的(注意: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超過6個月,出租人 可以解除合同 );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實政策的; (六)已列入戶籍凍結范圍的(注意:主要是指因拆遷等原因進行戶籍凍結的情況);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注意:擅自搭建造成不能轉讓的情況比較多,只有在拆除搭建后才能轉讓); (八)列入本市危棚簡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計劃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由出租人收回的。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進行房屋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民法典關于商鋪買賣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商鋪經營轉讓,是承租人將所租賃使用的出租人商鋪,包括商鋪之內的設施與物品,有償移轉給受讓人,受讓人繼續租賃商鋪進行經營的民事法律行為。
商鋪經營轉讓,是包括租賃權利轉讓合同、買賣合同在內的獨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概念包括如下內容:
第一,轉讓行為涉及三方當事人,這三方當事人包括商鋪的所有權人即出租人。租賃使用商鋪并且對商鋪內的設施與物品享有所有權的轉讓人(在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中,同時為承租人),以及接受商鋪轉讓并與出租人形成新的租賃合同關系的受讓人(在與出租人的新的租賃合同中,作為新的承租人)。
第二,商鋪轉讓包括兩個以上的合同,一個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簽訂的租賃權利轉讓合同,包括設施與物品的買賣合同,另一個是出租人與受讓人之間簽訂的新的租賃合同。轉讓人并非商鋪的所有權人,而是商鋪的第一承租人。轉讓人與商鋪所有人之間,屬于一種租賃合同關系,商鋪所有人系商鋪的出租人,且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既使是在轉讓人轉讓商鋪之時仍然合法有效,轉讓人系在租賃合同期滿之前進行轉讓。
第三,經營轉讓房屋的性質屬于能夠進行商業經營的商鋪,而非一般房屋。所謂商鋪,是指能夠作為商品銷售或者商業服務場所的房屋。
第四,轉讓人享有商鋪之內的經營設施和物品的所有權。商鋪之內從事商業經營所需的設施與物品,均為轉讓人所有,作為商鋪所有人的出租人并不享有所有權。
第五,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簽訂的是轉讓合同,而非房屋轉租合同或者物品買賣合同。轉讓人與受讓人,是就轉讓商鋪的承租權以及商鋪內的設施與物品達成意思一致,受讓人接受轉讓的目的,不僅包括購買商鋪之內的經營設施與物品,更重要的是獲得承租設施與物品所依附的商鋪房屋的權利。
第六,轉讓人的主要義務,一是商鋪能夠用于從事商業經營,受讓人能夠取得商業經營資格;二是保證商鋪所有人同意與受讓人之間簽訂新的租賃合同。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轉讓的標的之一,就是商鋪的租賃資格。如果商鋪所有人不同意與受讓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則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的主要目的無法實現,轉讓合同無法實際履行,則轉讓人應向受讓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什么叫做承租權轉讓怎樣辦理承租權轉讓
法律分析:承租權轉讓就是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將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繼續履行該房屋租賃合同。承租轉讓首先要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然后和受讓人簽訂“房屋承租權轉讓合同”,最后由承租人和受讓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