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簽訂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如果簽定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將導致的結果是( )。
【答案】:B
導致保險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有 : (1) 保險合同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2) 保險合同的內容不合法;(3) 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4) 保險合同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如果簽定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將導致保險合同無效。
簽訂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將導致什么
法律分析: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因為根據人民政府發布的相關法律規定可知,在疫情期間是不能聚會的。否則可以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明令為由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如果簽訂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法律主觀:
保險合同一般采用書面形式。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主要體現形式和證明。此外,投保單、暫保單、保險憑證、批單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構成保險合同的一部分。投保單又稱要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文件,投保單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文件,一般由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上載明了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主要包括保險條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別約定內容;保險單是保險合同雙方確定權利義務和索賠理賠的主要依據。保險憑證是保險公司簽發給投保人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訂立的書面文件,一般不記載保險條款,實質上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具有與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暫保單是在某些情況下,正式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之前,保險公司簽發給投保人的臨時保險憑證,其作用是證明保險公司已經同意承保,暫保單一般都有一個有效期限,待保險單出具,自動失效。批單是保險公司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訂或更改保險合同內容的書面文件,其實質是對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經簽發,就成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客觀:
《保險法》
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簽訂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將導致什么
法律分析:簽訂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將導致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當事人所締結的保險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而不產生法律的約束力。無效保險合同的特點是:1、違法性,即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自始無效性,即因其違法而自行為開始起便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3、無效性無需考慮當事人是否主張,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主動審查,確認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約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保險合同的狀態是
保險合同的訂立與生效保險合同的訂立保險合同的訂立是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雙方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該合同得以產生的基礎。《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一樣,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也要通過兩個階段:要約與承諾.(一)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在保險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寫好的投保單為要約,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交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意思表示。當然,保險人也可以是要約人,如保險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單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條件,此時,保險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發出了新的意思表示,這在法律上被視為新的要約。在該情形下,保險人是新的要約人,投保人則為受要約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險人提出的附加條件,則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險人的新要約,至此,投保人便成為受要約人。(二)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險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單后,經核對、查勘及信用調查,確認一切符合承保條件時,簽章承保,即為承諾,保險合同即告成立。承諾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規定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或暫保單,也可以是保險人直接在投保人遞交的投保單上簽章表示同意。但是,不應認為承諾人一定是保險人,如前所述,要約承諾是一個反復的過程,投保人與保險人對標準合同條款以外的內容可以進行協商。當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后,保險合同成立.其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三)合同成立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過要約與承諾,意見達成一致,保險合同即成立。但是,保險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保險合同當然生效,保險合同的生效還必須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保險合同的生效即為保險權利義務的開始。保險合同的生效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當事人所締結的保險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而不產生法律的約束力。無效保險合同的特點是:1、違法性,即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自始無效性,即因其違法而自行為開始起便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3、無效性無需考慮當事人是否主張,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主動審查,確認合同無效。(一)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1、合同主體不合格。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投保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締約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沒有保險代理資格或沒有保險代理權。如果保險合同是由上述主體締結,則合同無效。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締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這里,欺詐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誘使對主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明知不存在風險卻謊稱有風險,明知風險已經發生而謊稱沒有發生等等。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給對方或與對方有關的人的人身、財產、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同自己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要挾是確定可能實現的行為,而且足以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志與其訂立保險合同。3、客體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4、內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二)無效保險合同的法律后果保險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進行確認。保險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是導致合同根本不存在法律的約束力。但應當注意的是,保險合同的無效有兩種情形:一是全部無效;一是部分無效。合同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其約定的全部權利義務自行為開始起均無約束力;合同被確認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但是,如果保險合同被確認部分無效,如果無效部分與有效部分相牽連,也就是說無效部分對有效部分的效力有影響,或者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保險業慣例,如果繼續保持有效部分的效力有失公平或者無實際意義,則應當認定合同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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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關于保險合同無效的情形。
1、合同主體不合格。
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投保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締約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沒有保險代理資格或沒有保險代理權。如果保險合同是由上述主體締結,則合同無效。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締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這里,欺詐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誘使對主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明知不存在風險卻謊稱有風險,明知風險已經發生而謊稱沒有發生等等。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給對方或與對方有關的人的人身、財產、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同自己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要挾是確定可能實現的行為,而且足以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志與其訂立保險合同。
3、客體不合法。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4、內容不合法。
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
無效保險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保險合同的無效而導致的法律后果可以類推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給集體、第三人。”根據合同法的這些規定,保險合同的無效導致以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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