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法院受理了表示什么意思(刑事案件申訴期限的規定)
刑事申訴案件的受理與立案
1、刑事案件的申訴案,法院立案庭接受材料后,就要轉到審監庭或者其它的庭,經審查后決定是否重新審理。
2、立案庭只是案件受理,不進行案件的審理。 申訴不一定必須要有新的證據。有新的證據最好,如果沒有,就從原審判決采信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看看有沒有問題,比如證據有沒有不真實的、全案證據是否充分、定性是否準確和量刑是否適當等。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不予立案通知書的內容是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你反映的問題不屬于犯罪。” “你指控的人不具備作案時間。”,“你控告的人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你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查到相應證據”等等。 一、刑事申訴主體的義務有哪些
根[擴展資料]據有關規定,刑事申訴主體義務和要求有以下四點:
(1)必須按決定的程序提出申訴。如案件未處理完畢,可以向正在辦理的部門反映情況,不能進行復查程序;再如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訴,超過這個法定時效申訴的就不一定能立案復查;還有依照部門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申訴,不得以申訴為借口到司法機關無理纏訴或越級申訴。
(2)必須按決定的方式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出具申訴書,并附原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的副本或復制件;委托他人申訴的要有委托書等。
(3)不得因提出申訴而停止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4)必須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工作秩序,申訴人不得以判決、裁定或決定不公受冤、執法人員徇私枉法為由,濫用申訴權,無理取鬧,妨礙公務,或誣告陷害他人,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二、刑事申訴的時效
刑事訴訟法中對申訴案件沒有規定申訴時效,那么申訴案件要不要規定時效限制?如果規定時效限制,申訴時效期間應從何時起算,期間多長比較合適?
由于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沒有規定申訴時效,有的當事人在法院判決或檢察院作出決定多年后才到檢察院提出申訴,由于原來的證據已時過境遷,很多案件雖然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卻仍難以查清,結果造成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
那么規定刑事申訴時效是否意味著就剝奪了當事人的申訴權利?回答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1、規定申訴時效并非是限制當事人的申訴權利,而是對當事人的申訴權利明確化、具體化,更加有利于檢察機關和其他司法機關對申訴案件的復查和調查,使真正的錯案能夠得到糾正,正確的判決和決定能夠得到維持。
2、規定申訴時效,可以使當事人更加及時有效地行使申訴的權利,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申訴時效內不行使權利,說明當事人已放棄了這一權利。當然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使當事人不能行使申訴權利的,可視為申訴時效的中斷,申訴時效從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消除后繼續計算。
3、規定申訴時效可以使檢察機關更加有效地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徹底查清案件事實。隨著時間的流失,人的記憶會淡漠,有的人還會去世,現場會改變它原有的狀態,視聽資料會喪失它原有的效果等等,這些會給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帶來諸多困難,而且時間越長證據的客觀性喪失越多,困難就越大。
認為,規定兩年的申訴時效期對于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來說是比較合理的,有利于檢察機關查清案件事實,同時也保障了當事人充分行使其申訴權利。
法院收到刑事申訴狀是不是認為法院已經受理,或是屬于已經立案?
法院收到刑事申訴狀是不是認為法院已經受理,或是屬于已經立案?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國家公訴案件,其判決結果都要接受人民檢察院的專門法律監督,所以一般人民檢察院不抗訴,是很難申訴成功的。當事人或者親屬認為判決不公,當然有權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接到申訴狀,視為接到了你的申請,但并不必然意味著已經受理或者立案。
人民法院要按照申訴程序進行審查,如果符合申訴條件,才能進行受理,這是第一步,就是看你的材料是否齊全,形式要件是否齊全,這些條件具備了,才能進行受理,并予以立案審查。對于材料不齊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進行補充和完善,直到符合申訴要求條件才能進行受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刑事案件的申訴絕非易事,申訴材料的遞交既不意味著受理,更不意味著立案,所以需要申訴人從程序和實體方面多做功課,唯有符合法定條件了,方能啟動受理和立案程序!另外,人民法院對于決定再審的案件,可以視情況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案件申訴立案意味著什么
你好!申訴立案,只是這個案件會得到法院或檢察院全面審查,審查后如果沒有任何問題,可能是對申訴人說服教育,如果申訴人堅持申訴,有可能會書面駁回。如果經過審查,發現存在問題,那就要起動再審程序了。所以說申訴立案只是剛剛開始,耐心等等。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 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并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復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